战略观察:日本军工产业战争潜力分析(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 07:24 《舰船知识》杂志
战略观察:日本军工产业战争潜力分析(组图)
美国授权日本自行生产的F-15DJ战斗机

  长期以来,对日本军工产业的评价较多地体现了“集中”二字,多数资料认为,日本军工产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军工生产集中于少数大企业。本文经过研究认为:相对于其它主要军工生产国家,日本军工生产并不集中,而是分散于各大企业之中。这种分散生产体制,是由以防卫厅为代表的政府部门主导建立的。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日本工业动员能力,保证战争潜力的基础。

  日本军工产业的分散生产,首先体现在日本军工企业对军工产品的低依存度上。

  日本军工企业的低军工依存度

  相对世界其它军工生产国而言,日本军工企业对于军工产品的依存度普遍很低。在2002年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统计的世界前100家大军火生产公司中(不包括中国),日本共占据了7家(参见表1)。为对照参考,本文也列出了世界各主要军工生产国家最大的军工企业(参见表2)。由资料可见,日本最大的军工生产企业——三菱重工,在世界排名较为靠前,其它主要军工生产企业,在世界排名多位于中游。

  由表格可知,日本军工企业对军工产品依存度通常不超过10%,最高不会超过20%,而其它主要军工生产国家军工企业对军工产品的依存度通常都在50%以上。

  以往资料,大多认为这一现象与日本国内防卫市场狭小、受“武器出口三原则”限制等有关。但经过与英、法等国比较可知,这并不是根本原因。日本目前军工市场规模约为每年22000亿日元左右(约合近200亿美元),这其中除了防卫厅的军品订货外,还包括其它用于防务的开支,比如海上保安厅的装备预算(属于日本国土交通省),日本情报卫星等技术侦察手段的预算(属于日本内阁府)等。

  英国、法国的军费规模和社会发展水平与日本类似,因此本文以这两个国家作为日本的参照对象。由于英法军工企业能够出口军品,仅使用其本国国防预算中装备费作为计算依据是不合适的,本文以其主要军工企业军品销售额之和来计算其市场规模。以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的资料可知,2002年,在世界前100家大军工企业中,有11家英国公司,其年度军品销售总额约237.8亿美元,但这11家英国公司中军工依存度最低的为27%,最高的为100%,依存度超过50%的有7家。法国在世界前100家大军工企业中拥有8家企业,军品总销售额为138.7亿美元(约合15257亿日元),军工依存度最低的为19%,最高的为100%,依存度超过50%的有4家。也就是说,与日本相比,英、法主要军工企业所拥有的市场规模并没有质的区别,但其主要军工企业的军工依存度却大大高于日本企业,可见,市场规模并不是影响其防卫依存度的主要因素。

  实际上,日本军工企业低军工生产依存度的真正原因,是在防卫厅主导下,为降低军工生产集中度,人为分散军工生产的结果。这种政府主导,首先是通过军工采购制度实现的。

  采购制度与生产的分散

  与美、英、法等国不同,在日本,军工产品的采购具有高度的计划性。每年防卫预算中军工产品的订货,主要是由防卫厅直接指定生产厂家生产,而不是由防卫厅公开招标,各家公司投标竞争的。具体而言,防卫厅采购合同由防卫厅的“契约本部”负责,合同主要分为三种形式:

  (1)一般竞争合同:即具备一定资格的业界成员均可投标竞争,防卫厅“与提出对国家最为有利条件者签订合同”的方式,常用于采购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电源装置等。

  (2)指名竞争合同:从具备一定资格的业界成员中,选定符合条件者,让其进行投标竞争,从中选定采购对象。这种方式常用于燃料的采购。 (3)指定采购合同: “在不适合竞争投标的场合。因紧急需要无法进行竞争投标的场合,以及其它由法律规定的场合,在一定条件下与特定业者签们合同的方式”,这种方式被用于坦克、飞机、军舰、枪支等的采购。

  在防卫厅每年签订的军工生产合同中,绝大部分都是指定采购合同,而非竞争合同(具体可参见表3)。竞争合同主要用于军民两用产品的采购,日本主要军用装备(如舰艇、飞机、战斗车辆等)的采购,均采用指定采购合同。也就是说,日本主要的防卫订货,并不是基于市场竞争原则所确定,而是由政府主导计划指定。

  由于指定采购不存在竞争者提出各自价格这一程序,因此指定采购的定价是由防卫厅主导的,防卫厅管理局(而非负责签订合同的防卫厅“契约本部”)下属的专门机构——“原价计算部”负责装备价格的计算——这一过程非常复杂,除计入直接材料费、劳务费、间接经费、加工经费外,还要考虑执行合同的难易、采购数量多少、执行合同时间长短等因素,并给予企业适当的利润——最终的采购价格基本以该部计算价格为基准。这种政策消除了企业通过价格手段进行市场竞争的可能,大大弱化了市场竞争。

  防卫厅的指定生产也并非始终指定单一企业,而是轮流指定多家企业生产同一类型的装备,以使更多企来业具备该项军工生产能力。例如,海上自卫队的潜艇长期以来保持一年一舰的速度换装,其生产由三菱重工和川崎重工轮流负责。驱护舰艇的建造则由三菱重工、石川岛播磨重工、三井造船等几家公司轮流承担。这将可能由一家企业垄断的军工生产交由更多企业分担,从而分散了军工生产的集中度。

  在一个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场中,专业企业在产品成本、研发、销售等方面都具有优势,生产的集中和专业分工的出现是必然的。因此,美、英、法等国均出现了一批专业军工企业。日本军工产业之所以能够保持一批低军工依存度的企业,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主导下的弱竞争和分散生产。简单地说,没有出现防卫依存度达到80%的企业,是因为防卫厅通吐指定生产,将可以由一家企业完成的工作分给了三家、四家甚至更多,因此才出现一批军工依存度不足20%的企业。

  防卫厅施行这一政策的核心目的,是为了确保战时日本的工业动员能力。防卫厅称之为确保“军工生产.技术基盘”。

  “生产基盘”一词在防卫厅和防卫团体的官方文件经常出现,它常被国内文献译为“生产基础”。实际上,它除了说明生产能力外,还体现了生产规模以及动员能力,同时具有“数量”和“质量”的概念。在防卫厅历年的防卫白皮书中多次强调,要确保、充实“军工生产’技术基盘”。 “军工产业是对我国安全保障起重要作用的产业。为了‘在短时间内便宜地获得装备’,我国必须在平时就确保具备装备设计、制造、维护能力的军工生产一技术基盘。”由防卫厅协调召开的“军工生产技术基盘研究会”则指出: “(为了实现诸多防卫目标)一般的工业生产能力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将其转化为防卫装备产品的能力,也就是说,军工产业一技术基盘是必要的。”针对军工生产可能出现的集中趋势,该团体还指出:“枪炮、战斗车辆、舰艇、飞机、制导武器等主要装备领域的生产,正在向1~4家企业或集团集中,在有些领域,一家企业的退出就会直接导致我国防卫的产业一技术基盘受到损失。由于防卫领域需要特殊的技术和设备,一旦失去其基盘,其恢复过程需要很长的时间和高额的费用。”防卫厅分散生产的政策,正可以避免军工生产向个别企业集中,而大部分企业退出军工生产市场。

  防卫厅这一政策的决策来源,可能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经验有关。二战期间,日本通过施行《军需工业动员法》等动员措施,大幅度提高了军工产品的生产能力。考虑到战后重建防卫厅时,旧军官是防卫厅干部的主体,战争时期的经验很可能会对其决策产生影响。

  在这样分散生产和弱化竞争的体制下,日本军工生产的动员能力和生产布局得到了较好的保护:日本主要的大工业企业都具备军工生产能力和经验,各主要装备(如舰艇、飞机、装甲车辆)都有2家以上甚至更多企业参与生产,军工生产潜力平时就蕴藏在民用工业中。相比之下,如果发生战争,英、法等国只有几家军工企业具备军工生产的经验,而且主要装备大多只能由一家专业公司生产,其民用工业还需要专门动员。日本动员转产和增产的基础将大得多。

  当然,这种体制除了其优点外,无疑还会产生相应的弊端:一方面,军工生产的分散,虽然扩大了军工生产企业的数量,但各家军工生产企业均无法实现军品生产的规模效益,使得军品单位成本居高不下,很难与美国等其它西方国家的军品进行竞争。另一方面,在缺乏竞争的市场中,军工生产企业缺乏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动力,再加上军工产品的研发本身就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因此军工生产企业很少主动进行军工产品的研发。

  对这两个问题,日本政府采取了相应的对策:首先,对军工产业市场施行高度贸易保护。自卫队刚刚成立时,装备的46%都来自美国援助,但经过4次中期防御力整备计划后,至1978年,防卫厅每年采购数额的85%均用于购买国产装备,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防卫厅每年防卫采购的国内合同比例稳定在约85~93%之间。除了日本确实无法生产的装备之外,目前自卫队绝大部分主要装备都是国内企业生产的,这实质上将军工产业市场的主体封闭为内部市场,避免了国内军工生产企业受到外国产品的冲击(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削弱了市场竞争)。

  其次,由政府主导装备研制和军用技术研发。防卫厅采购国内生产的装备,除了外国转让技术许可生产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防卫厅技术研究本部研发的,其资金来源于防卫费,资金规模通常约占防卫费的2.5%~3.5%之间。而民间企业主要负责一些军民两用技术的研发,这样既对企业有利可图,又可以增强军工产业整体的技术积累。但这种以政府主导技术研发体制依旧不能满足防务需要,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日本军工产业对美国的依赖。

  由于各种弊端的存在,目前这一制度在日本国内也曾引发过争议,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被揭发若干小企业通过不当手段争取了指定合同后,防卫厅曾宣称要改革防卫采购制度,提高竞争合同的比例,当时各年度的《防卫白皮书》“防卫采购改革”部分,一般也都会有“加强竞争”的条款。在防卫预算合同中,竞争合同的比例从1997年的4%增加至2000年的8%,指定合同的比例从1997年的85%下降至2000年的79%。但进入本世纪初期之后,竞争合同的比例不再提高,指定合同的比例也恢复至2005年的82%。2005年版《防卫白皮书》还取消了“加强竞争”的条款,取而代之的是表示要“建立能在采购质量、交付时间、成本等方面取得最大成绩的采购体制”。这说明,目前这一采购体制,以及其所代表的分散军工生产以确保“军工生产一技术基盘”的方针,短期内不会改变。

  在这种体制下,日本军工企业有着相应的活动方式。一方面,市场中的主要企业绝不会将市场垄断或大幅度增加市场份额作为自己的目标,因为这违反日本政府对军工生产的指导原则,不可能成功;另一方面,主要企业也无需担心其它企业对市场进行垄断或大幅度占据市场份额,更无需担心自己被挤出军工生产市场。市场的稳定,形成了军工企业的稳定。在过去20年中,日本主要的军工企业位次几乎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前5名企业的市场份额大致也没有变化。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军工企业还大都是日本六大财阀的成员,且从数量上看,分布较为均匀,各个财阀都有若干家主要企业。笔者认为,防卫企业在财阀中较为均匀的分布,实质上代表了军工产业市场份额在各财阀间的均匀三菱重工神户造船厂(下)与川崎重工神户造船厂(上)之间直线距离只有2千米分布。从日本财阀对日本政治的影响考虑,防卫企业各自市场份额多少,可能有财阀及政界高层设计的因素,其确凿情况有待今后研究加以证明。

  日本军工产业的启示

  冷战结束后,世界各国的军工产业都出现了集中的趋势,流行的观点认为,军工生产的集中,有利于发扬生产规模效益,降低产品成本,增强企业

竞争力等。无疑,从经济学角度看,生产的集中,是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而且单位产品成本降低,也有利于军队在预算固定的前提下采购更多的装备。但是,军工产品是特殊产品,军品除了经济效益之外,还蕴含有安全效益。生产集中于个别大企业,固然有相当的好处,但也会对工业动员能力带来不利的影响:其一,仅有个别企业能够生产某项产品(有时仅仅是一两家企业),实际上是把鸡蛋装在一个篮子里,战时对方的几次打击,就可能导致该项产品生产的全面中断;其二,生产企业越少,战前和战时可供扩产和转产的企业也就越少,也就意味着工业动员基础越小;其三,虽然生产的集中是自由竞争的结果,但生产的过度集中(比如1、2家企业垄断某项重要产品的生产),又会导致缺乏竞争,定价权将更多地掌握在企业手中,这对于军队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装备是不利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集中”和“分散”哪种做法更好。而是说要掌握军工生产“集中”与“分散”之间的度,其实也就是掌握和平时期经济效益与战时安全效益之间的平衡。日本利用按军工产业分散获得战争潜力的做法,是一份有价值的参考。文/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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