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批准06年战舰转让法案 包括售台两艘扫雷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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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 08:49 船舶工业科技信息中心 | ||||||||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军事图片 法国《航宇防务》网2006年9月8日报道 9月8日,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批准并向国际关系议会委员会递交了“2006年海军舰船转让法案”。该法案授权海军舰船只能转让给指定的国外接收者。 1、依据《1961年国外援助法案》第516节,总统有权将舰船转移到以下国家,具体内容如下:
(1)立陶宛:可将鹗级扫雷滨海战舰KINGFISHER (MHC-56)及CORMORANT (MHC-57)转移到立陶宛政府; (2)葡萄牙:可将奥利弗·哈泽德·佩里导弹护卫舰(Oliver Hazard Perry )GEORGE PHILIP (FFG-12) 及 SIDES (FFG-14)转移到葡萄牙政府; (3)土耳其:可将鹗级扫雷滨海战舰BLACK HAWK (MHC-58)转移到土耳其政府。 2、《兵器出口控制法案》第21节授权总统可将舰船出售给国外,具体内容如下: (1)台湾:授权台湾可购买鹗级扫雷滨海战舰ORIOLE (MHC-55) 及 FALCON (MHC-59); (2)土耳其:土耳其政府可以购买鹗级扫雷滨海战舰SHRIKE (MHC-62); 墨西哥:墨西哥政府可购买AUSTIN级两栖运输舰OGDEN (LPD-5) 及 CLEVELAND (LPD-7)。 “转让法案”的有效期为2年,即从自制定之日起2年内有效。该法案于2006年9月7日通过参议院评审。根据法案第二节,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接收国支付。 为了在最大范围内可行,总统需根据法令允许的范围来转让舰船,该舰在转让之前需在位于美国的船厂或美国海军船厂进行演练,以证明在被转让之前该国具有维修该舰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