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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擅改行程 部队同志依法索赔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 06:06 解放军报
旅游公司擅改行程 部队同志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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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玉可

  

旅游公司擅改行程 部队同志依法索赔

  叶浩鹏插图

  近日,某海防团政治处仲干事收到了旅行社支付的赔偿款。

  前不久,仲干事利用休假参加了妻子所在公司组织的“大连5日游”。妻子所在公司委托当地一家旅行社承办,按合同约定,他们每人交纳了660元服务费。

  旅游团到达大连后,仲干事和其他旅游者发现,不但食宿条件非常差,而且导游不按预先设计的路线走。更让人恼火的是,最后一天,仅仅因为下雨,奥林匹克广场、劳动公园和万忠墓3个景点的游览被取消。次日,大家要求旅行社继续安排剩余景点的游览,或退还一部分费用。导游却说,要怨只能怨老天爷,与旅行社无关。就这样,双方各执一词,吵了起来。

  最后,仲干事站出来平息了大家的激动情绪,详细记录了旅游经过。回到家后,他根据在部队自学的法律知识,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其损失。

  法律链接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所签合同应就下列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一)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二)旅游价格;(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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