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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强索“回报”的“慈善”就是伪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 16:58 解放军报
新华社记者 张米扬、文贻炜

  公民个人或团体向生活困难者捐赠财物,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善举,舆论报以嘉许,社会普遍好评,合情合理。如今,随着我国社会物质财富的积累,热心于慈善捐赠的个人和集体越来越多,令人欣喜。然而,也有一些企业不能正确认识慈善,给捐赠行为“捆绑”了太多“作秀”内容,冀望借捐赠宣传企业品牌,甚至把捐赠对象当作宣传工具,违背了慈善精神,走向了慈善的反面——伪善。

  记者最近在西宁市儿童福利院采访时了解到,一些捐赠者要求福利院带着残疾儿童参加理发店开业典礼、歌舞厅的商业演出,有的甚至“威胁”受捐单位如果不在指定版面、指定时段刊播相关新闻,就索回捐赠财物,令受捐者心寒。

  应当说,新闻媒体出于弘扬慈善精神的目的对捐赠活动进行适当的报道,客观上有助于企业塑造良好的形象。真正的慈善活动也应当得到社会的表彰。但是,如果企业把发布新闻当作“善举”的目的,甚至作为捐赠的前提,搀和进太多的商业味道,把“善举”的智慧都用在收获“公关效益”上,则会使公众对企业的作为由感动走向反感,给企业乃至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还处在起步阶段,慈善意识普及率较低,专业慈善机构行政色彩较浓,劝募号召力不强,慈善活动存在散、乱、差现象,需要社会各方面弘扬慈善精神,鼓励更多有能力的个人和集体正确认识慈善活动,向困难群体伸出援手,奉献爱心。

  真正的慈善行为是不求回报的。功利意识浓重的“慈善家”们,应当学学以“一个老共产党员”的名义参与捐赠的邓小平同志,学学多年来以“风调雨顺”等化名捐赠巨款却从不露面的好心人。“送人玫瑰手留余香”,形象地说明了慈善行为在造福他人的同时给行善者本人带来的利益,其中的“余香”是自然而然的产物,并非索取而来。这样的捐赠才真正值得称道,这样的馨香才会回味无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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