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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单位的缔约主体如何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 06:23 解放军报
律师 荀恒栋

  驻南京某部安伟光读者:

  你来信说,你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出租空余房地产,需要在租赁合同上盖章。你问:在这份合同上应当加盖后勤部门的公章,还是单位的公章?

  这里涉及缔约主体的问题,即合同的主体或者合同的当事人,它是指订立合同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此,《合同法》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36条也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就军队单位来讲,其缔约主体一定要具有法人资格。军队法人可分为军队机关法人和军队事业法人,它们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根据军队命令设立的团级以上单位,具有独立的经费和银行账户,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建制军、师、旅、团都是军事机关法人,而军队机关中的处、科、股,一般不属于军队机关法人。可见,你单位作为空余房地产的出租人,应当在《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上加盖单位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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