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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愿买过期酸菜受损政委帮助依法获得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 06:23 解放军报
欧志平 李恒波

  不久前,广西隆林县人武部职工张德胜自愿购买过期酸菜,食用后导致全家3人患急性肠胃炎入院,花去治疗费近3000元。政委肖汉平得知后,帮助张德胜依法向商家索得赔偿。

  张德胜与家属上街买菜,看见一家食品店门口贴着“过期酸菜、二折销售”的告示。张德胜考虑到酸菜本身具有耐保存的特点,且包装精致过期时间不长,就买了两包。谁知当晚一家3口食用后不到一个小时,便出现了上吐下泻等症状。到医院检查,确定是由于吃了变质食品引起急性肠胃炎,全家入院治疗共花去费用近3000元钱。事后,张德胜找到销售酸菜的商家,要求赔偿医疗费,商家却以张德胜是自愿购买为由拒不赔偿。想到事情确实是由自愿购买引起,张德胜一时间找不到合适理由与商家争辩,心想也只能哑巴吃黄连了。为了不让其他人再上当受骗,张德胜回到部里后,将此事告诉了同事。

  政委肖汉平听说此事后意识到,虽说张德胜是出于自愿,但商家仍有责任。为此,肖政委专门找到张德胜,帮助他分析,商家的做法违反国家明令禁止不得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规定,造成张德胜一家的损害,因此商家应当赔偿。随后,肖政委陪张德胜向驻地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酸菜销售商赔偿张德胜所有医疗费,并对其处以罚款,销毁店内所有过期酸菜。

  法理评析

  销售合格商品是商家法定义务

  ■法言

  俗话说:“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自愿购买过期产品造成损害,也可要求商家赔偿?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商家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无论消费者是否自愿购买,都不能免除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保证销售商品合格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

  本例中,张德胜一家虽说是由于吃了自愿购买的过期酸菜导致发病,入院治疗花费近3000元钱,但事情起因及后果皆由商家违法销售变质的产品引起,因此无论是商家降价销售,还是张德胜夫妇自愿购买,都不是商家免除责任的理由,商家必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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