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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要求扁府说明机密核定 不排除强制查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 14:56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1月2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公务机要费案”12月29日三度庭审,合议庭再度发函陈水扁办公室要求说明“机密”的核定规范。据了解,若陈水扁办公室回函没有明确说明,合议庭可能考虑前往陈水扁办公室“依法”执行调阅和扣押审理案情的相关证据。

  台湾“中时电子报”今天报道,台北地方法院表示,合议庭若对陈水扁办公室进行调阅或扣押证物,可依据岛内“刑事诉讼法”第126条,“政府机关”(包括陈水扁办公室)保管的对象,“司法官”侦办或审理案件必要时,可径行执行搜索或扣押证物,但程序上,事前必须先声请交付,如遭拒绝始能为之。

  至于“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政府”若认定与岛内利益有关的“极机密文件”,即所谓的“机密”,可拒绝交付,但是否为“机密”,应由“司法官”认定,而非“政府机关”。

  报道指出,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指出,合议庭驳回检察官二度声请保全证据的两项裁定,并非把6件“外交文件”倾向视为“机密”,驳回检方声请采取赴陈水扁办公室执行查扣与案情相关之保全证物措施,主要是因“外交文件”是否属于“机密”的核定流程没有认定之前,合议庭不宜贸然到陈水扁办公室“执法”。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表示,若经认定该6件“外交文件”非“机密”,陈水扁办公室仍不提示,即使检察官不到陈水扁办公室“依法”执行查扣证物,合议庭亦可视审理案件须要“依法”赴陈水扁办公室强制执行调阅和扣押的动作。

  另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北地方法院表示,审理“公务机要费案”的合议庭,上次开庭结束后已寄发传票给涉案的陈水扁妻子吴淑珍,通知她1月12日要出庭应讯,届时吴淑珍要以躺或坐的方式应讯,法院会配合她的需求。

  据报道,台北地方法院发言人刘寿嵩表示,届时吴淑珍的身体状况会不会有变化、她是否到庭或以什么方式出庭应讯,“现在言之过早”,法院无法预测。(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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