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利用战争法:“秃鹰和蛇”较量的启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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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 10:00 解放军报 | ||||||||
以色列军队自从2000年从黎巴嫩南部撤军之后,其国防部进行反思并制定了一项打击游击队的战略———“秃鹰和蛇”。在这项战略计划中,以色列空军作为“秃鹰”成了摧毁游击队这条“蛇”的主要力量。在2006年发生的黎以武装冲突中,以色列空军在打击真主党游击队的战斗中也的确唱了主角,陆军退居次席。但这项“秃鹰和蛇”的战略却明显失败了,真主党游击队仍然完好无损。制定战略的指挥官忘记了真主党会使用医院、学校、住宅和其他民用设施作为行动的掩护。真主党知道在开阔地带发射火箭弹无异于自杀。如果那
战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部分,是以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主要形式,调整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关系和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学界一般认为,战争法是 “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不许损抑”的国际法强行性规范,是每个国家必须遵守的。战争作为“政治的特殊手段的继续”,其胜负不仅取决于交战双方的军事实力,还要受战争的性质、战争的合法性以及人心的向背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现代战争中的交战各方,都必须围绕战争的合法性以及战争法规则进行一番较量,以争取处于国际上的主动地位。 合理利用战争法,主要是利用战争法的各种保护性规范,使对方在作战中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以取得军事上的好处。战争法禁止波及到平民的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战争法规定交战各方无论何时,均应在普通居民、平民和战斗员,民用物体和军用物体之间加以区别。比如,战争法规定保护平民居民、文化财产、危险装置,要求军事目标和作战设施要远离平民居民区、文化财产建筑,禁止置平民于军事攻击等危险地带。如果把作战平台和各种军事设施设置在平民聚集区内、文化财产建筑和危险装置周围,或使用“人质盾牌”和“平民盾牌”来保护其军事设施,将使进攻方投鼠忌器,放不开手脚。 在“人权”概念日益深入人心,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主流的历史条件下,在近几年发生的几场具有高科技背景的现代战争中,交战各方都把战争法作为克敌制胜的一种武器。运用战争法打击对方和保护己方,陷对方于道义上的困境、政治上的孤立和军事上被动,保障和扩大己方道义上和政治上的优势、拓宽军事行动空间,已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在伊拉克战争中,为了阻止和躲避美英联军空袭,伊拉克尽可能模糊目标的真实用途,寓军于民,使兵民难以区分,甚至故意将军事基地转移到清真寺和名胜古迹,把军用物资、武器装备安置在居民稠密区、医疗设施、文化遗址等受战争法保护的目标里面或附近,利用平民居民及文化、宗教场所来掩护军事目标,武装民兵甚至还藏在穆斯林十分尊重的阿里墓里向联军士兵射击。同时伊拉克方面还及时通过电视播放了被美英联军炸毁的平民住宅及死伤的妇女和儿童,使美方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在黎以武装冲突中,以色列借口士兵被黎巴嫩真主党绑架而对其武装力量进行清除。在实施军事打击时企图通过多采用精确打击武器,集中打击军事目标以减少平民伤亡,从而减少国际社会的反对压力和争取民心。但是黎巴嫩游击队等非常规武装部队精悍、移动迅速,擅长出奇制胜,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这都加大了精准空中打击的难度。更重要的是,即使情报准确、制导精确,在人口众多的城区投放炸弹,仍然可能伤及目标附近的无辜百姓。在以色列占领区,以军的情报非常可靠,能够比较准确地空袭哈马斯和其他武装组织。即使这样,仍然造成附近平民大量死伤。而以方也因此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最后不得不匆匆结束了这场原本实力悬殊并且没有任何悬念的冲突。在这场非对称武装冲突中,黎方成功地运用战争法规则,争取己方的最大利益,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 如何合理利用战争法,是我军打赢信息化战争必须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第一次海湾战争结束后,江泽民同志就明确指出:“国际法是一个斗争武器,不了解国际法,说话没准头,人家一听就知道你不懂。如果我们对国际法研究得比较透,在国际上进行斗争就有依据。否则,我们老是‘挨打’老是处于被动,本来有理的,有时也变得没有理了。” 现代战争不仅是军事实力的较量,还涉及到政治、经济、外交、法律等各个方面,包括战争法的影响和制约。我国的《反国家分裂法》就是利用现代国际法和武装冲突法中并不禁止一个国家的合法政府使用武力反对分裂、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给予我军未来反台独应急作战以有理、有利、有节的依据。 在未来应急作战中,对于敌人利用战争法的行为,我们完全可以依据战争法规的基本精神,权衡“军事需要”与“人道主义要求”,关键是确认对其攻击是否有“军事上的迫切需要”,以采取相应的对策。如果不在“军事必要”之列,应尽量避免对其攻击。虽然敌方因此可能保存了一些军事力量,但并不会对己方构成重大的威胁,也不影响战事发展的全局,并且可能争取到更大的政治利益。如果确有“军事上的迫切需要”,不对其进行打击将对自己造成重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危害,应该在尽量保护平民的情况下,坚决、果断地把它端掉。这种情况在战争法上是有根据的,是站得住脚的。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的战争中,南联盟桥梁、铁路、民用机场和军民两用油库及发电站等民用基础设施被炸或遭到破坏,虽然造成不少的无辜平民死伤,但是这种攻击本身却并不违反现有战争法的具体规定。因为依据战争法的规定,平民的存在不能使某一军事目标免遭攻击;不管在什么地方,只要是合法目标,都可以攻击;只要是对合法军事目标的攻击,即使对平民和私有财产带来了附带损害和伤害,仍然是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因为把附带平民伤亡减少到最低程度,保护平民的重要责任在控制着平民的一方。 信息技术已成为高技术战争的核心技术,信息控制权的争夺成为能否掌握战场优势的决定因素,从而使高技术战争的重点打击对象发生变化。传统的战争以消灭敌方的军事人员和物资为目标,高技术战争则注重打击敌人的信息节点,通过强大的空天电子突击,从结构上破坏敌方整个军事指挥控制系统,瘫痪对方重要经济设施和经济潜力,最终推翻或瓦解其国家政权体系。如美军在几次高技术战争中都轰炸了对方的广播电视转播站、通信设施和电话交换设备等信息系统枢纽,这一特点在伊拉克战争中体现得更为明显。而信息作战的最大特点就是平战界限和军民目标趋于模糊。在美国,95%的军事通信使用民用线路,军方高层人士把他们的军队信息化变革称为是“从市场上买来的”,因而在战争中只摧毁军事通信能力而不伤害民用通信是根本不可能的。现有战争法规在信息战争中军民目标区分上也出现了空白。与此同时,新军事变革催生了一系列新技术武器,摆脱了现行战争法订立的物质基础,从而脱离了作为机械化战争形态产物的现行战争法规的制约。现有国际公约所限制的战争手段是以物理技术和化学技术为基础的,例如《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但是在近几次高技术战争中,美国都使用了集束炸弹、贫铀弹和石墨炸弹等,对于这些以高新技术支撑的新概念常规武器,现有的战争法规几乎无能为力。这是因为战争法对战争受难者实现人道保护的途径是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而新军事变革使战争法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出现了真空,从而弱化了战争法对人道保护的要求。当然,攻击者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对平民的意外或附带伤害或对平民目标的损害,但这种努力必须能保证任务的完成,并使进攻部队所冒的危险不超过容许的程度。 我国是许多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我们必须重视研究武装冲突法,合理运用战争法,以便在未来战争中争取更大的主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