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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全家笔录内容均列机要费案供述证据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 10:3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24日电 台北“地院”审理“国务机要费”案,公诉检方的证据清单中,已正式将陈水扁两次的讯问笔录列为“供述证据”。但陈水扁的诉讼身份究竟是被告还是证人?检方巧妙地避开“违宪”争议,在证据清单上留下空白,刻意不提。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除陈水扁之外,包括被告吴淑珍、证人陈幸妤、陈致中及赵建铭等“第一家庭”成员的笔录内容,都被检方列为供述证据。

  检方表示,因陈水扁受所谓“宪法”保障,必须在他任期结束后,才能启动侦查作为,因此查黑中心将陈水扁的笔录弥封在三袋机密数据中,以技术性方式“封存”陈水扁涉案部分。

  不过,陈水扁的两份讯问笔录,是本案重要供述证据,在“国务机要费”案中,几乎被检方普遍引证,如都被列为机密,限制律师阅卷,将会影响后续诉讼程序,这也是张熙怀主张包括陈水扁讯问笔录在内的资料,并不是机密的原因。

  在检方的证据清单中,被列为机密资料的卷十到卷十二,内容有支助海外民运人士、美国公关公司费用F案,书面证物甚至有包括与民运人士互相联系的电子邮件内容、多项“机密外交”数据,也包括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外交部长”黄志芳、“国安局长”薛石民及“国安局”前会计长屈张龙等人的讯问笔录。

  有关“国务机要费”中,请领“非机密费”检具原始凭证的调查事项中,检方列为供述证据者包括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及陈镇慧,还有“总统府”会计处长冯瑞麟、承办人许临演、蓝梅玲、林钰女等人笔录。

  吴淑珍搜集发票部分,不少证人的笔录都被列为供述证据,包括陈水扁及其子女陈致中、陈幸妤、女婿赵建铭、陈致中随扈叶仓池等人的证词、笔录。

  另外,吴淑珍核销发票购买蒂法尼百万钻戒及其它高贵物品的案情,为查明吴淑珍购买及核销发票过程,检方将蒂法尼台湾分公司的郑姓总经理、金生仪钟表负责人等人的笔录列为证据,不排除声请传唤作证。

  提供吴淑珍发票的“罗太太”罗施丽云、大学同学蔡美利、“贵妇团”好友李碧君等三大集团,检方也将其彼此搜集发票的网络及流程,区分三部分,并列为证据。

  其中,包括最近被爆料在招待所提供辣妹给绿营人士同乐的绿营金主蔡铭杰,因是蔡美利的胞弟,也提供发票给吴淑珍,同样被检方列入名单。

  “国务机要费”案公诉主任检察官张熙怀声请证据保全被裁定驳回后,据了解,如果“总统府”未限时在本月27日中午12时前提出事证,检方基于诉讼进行的必要,不排除二度向合议庭声请证据保全,要求赴“总统府”调阅或扣押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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