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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某团纠正奖励工作随意性的调查与思考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 06:05 解放军报
本报特约记者 申进科

  年终岁尾,在盘点一年工作的同时,又到了评功评奖的时候。以往在一些单位,出现了奖励工作有法不依、主观随意性比较大的问题,违背了通过奖励调动积极因素的初衷。为此,有必要把“依法施奖”的话题摆到桌面上说一说,促进奖励工作的规范化。这样做,至少有3个好处:有利于维护和实现官兵的正当权益,有利于强化官兵作为部队建设主体的责任感和光荣感,有利于强化奖励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一步打牢依法治军的群众基础。

  ——编者

  军营红绿灯

  当前,评比奖励工作正在部队展开。记者近日参加济空雷达某团“全员全装、深训精训”成果展示时发现,该团各类训练尖子和专业技术能手,90%受到过三等功以上奖励。团长曹建松介绍说,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事,就能有效解决军事训练在奖励工作中摆不上应有位置的问题。

  奖励工作一度成了依法治军的“软指标”

  这个雷达团一直是全训单位,担负着繁重的战备值班任务。抓依法治军,团党委采取了多项过硬措施,然而奖励工作一度成了依法治军的“软指标”。

  团长曹建松对记者说:军事训练是军队和平时期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促进官兵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根据纪律条令的规定,奖励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保证作战、训练任务的完成。然而一到年终总结进行奖励时,军事训练往往摆不上应有位置。有个时期,他们这个全训团每年立功受奖的20多人中,因战备训练立功的比例只占20%。

  团党委责成政治机关查找原因,发现有的单位进行奖励时考虑平衡,自觉不自觉地忽视了军事训练这个中心,有的单位还存在“人情功”、“照顾功”现象,严格依据法规制度实施奖励的观念树得不够牢。

  依据法规克服奖励工作中的随意性

  “这原因,那原因,关键是我们有法不依,实施奖励的随意性较大!”在团党委会上,团长曹建松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一问题,他拿出《纪律条令》逐条给大家宣读。

  在曹建松的建议下,团党委举一反三,对照《纪律条令》等法规对奖励工作随意性大的问题逐个梳理和查摆,使大家深受触动。比如,《纪律条令》第5节第33条规定,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第5节第35条规定,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而实际上在有的单位,干部战士立功受奖,有的档案里无记载,有的拿不到奖励费,有的家人看不到立功喜报。这些问题时有发生,一方面反映了有关承办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有令不行。

  增强各级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认识的升华,促进了问题的解决。团党委接连走出两步棋:一是深入开展“学法规、知法规、用法规”活动,增强各级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严格依法施奖。二是建立健全依法施奖责任制,对奖励工作随意性大的单位的有关人员严格追究责任。

  “两步棋走出之后,团党委并没有撒手,而是从增强法规意识入手,竭力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团政委雷建生对记者说。他们对立功受奖材料不能及时归档等问题逐一梳理,找准症结,分类解决。仅“干部战士立功受奖档案里无记载”的问题,就查找出4条原因:一是团党委对奖励登记工作缺乏依法检查和指导的意识;二是宣布立功受奖名单后,机关业务部门没有落实人员填写立功受奖卡片;三是填写卡片后没有及时装入档案;四是有关部门在整理或调阅档案时将立功受奖卡片丢失。对此,团党委一手抓责任心专题教育,一手抓依法办事检查,使上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研究解决不好把握的问题

  “纠正奖励工作中的随意性,有时单纯增强法规意识是不够的,还要注重研究解决一些不好把握的问题,使落实法规制度体现出科学性!”团长曹建松向记者强调这一点。

  比如,为防止和克服评功评奖变成“评人缘”的问题,团党委教育引导官兵从思想上认清开展评功评奖的意义,正确使用手中的民主权利,不让投票这一体现民主的形式在评比活动中变味。同时充分发扬民主,把评选先进的条件、名额、结果张榜公布,以公开求公正,有效防止“人缘奖”、“领导印象奖”等偏向,保证了奖励的准确性、严肃性。

  团党委还依据《纪律条令》,按作战、教育训练、科技、文体等工作定出合适的立功受奖比例,把军事训练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实施奖励的主要对象。对“军事训练中取得突出成绩”究竟怎么衡量,团党委明确提出:在现代战争中,科技因素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既要看到在训练场上出大力流大汗取得的成绩,又要重视训练场外智力劳动作出的贡献。如此一来,指令录取员王仁伟、标图员吴俊杰荣立了三等功。

  法律链接

  实施奖励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11条规定:奖励的目的在于维护纪律,鼓励先进,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31条规定: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奖励。

  在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33条规定:奖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和三、二、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二、三)。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35条规定: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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