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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释宪”为“国务机要费”解套一道又一道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 11:0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5日电 民进党团在“国务机要费”案开庭前夕,针对陈水扁的所谓“总统豁免权”问题申请“释宪”,由于时机敏感,有“瓜田李下”之嫌。台湾《中国时报》撰文指出,不必怪外界对此作“政治解读”,只要细究这份“释宪”声请书,就不难发现一道一道试图为“国务机要费”案子解套的“巧门”。

  据了解,这份“释宪”申请书的基本逻辑,大致可以用文中所引用的“程序上暂时
豁免”、“实体上永久豁免”来区分。

  在“程序上暂时豁免”部分,民进党团引据了相当多的例子和论述,支持他们认为陈水扁不必接受侦查、不必出庭作证的主张。其中最特别的一点,就是凡“涉及军事、外交或敏感之国家安全机密”,他就具有拒绝提出证物的“绝对特权”;民进党以此“绝对特权”,再配合提出“刑法”第168条有“伪证罪”的制裁,就推论出“当‘总统’作证涉及保护‘国家’安全或‘外交’机密等‘国家’利益之需要时,就可能出现义务冲突之问题”。当“国家利益”的大帽子一压下来,“总统”当然就没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但文章指出,只是连民进党的申请书中都不敢否认,“豁免权”(Immunity)和“秘匿特权”(Privilege)并不是同一件事,申请书中指二者有“相互交错”的部分,这是混淆视听,而因此衍伸出“总统”不用出庭作证,更是过度扩张“豁免权”。

  事实上,从所谓“宪法”52条到大法官388号“释宪”文,所谓的“免责权”都未排除陈水扁作证的义务;民进党申请书中一再提到美国例子,但举例完全避重就轻,1998年,独立检察官对克林顿发出传票,克林顿以闭路电视方式向大陪审团作证。

  此外,民进党团配合陈水扁不应为其所涉之刑事案件出庭侦讯、提供证词之主张,再发展出另一项相当重要的主张:因为难以避免对他的审讯,基于“共同正犯一体性”法理,与该刑事案件相关的共同正犯,也应一并暂时不得追诉、审判,须等其卸任后再起诉。

  文章指出, 如果大法官认同这样的看法,将整个否定陈瑞仁的起诉书;在陈水扁卸任之前,陈瑞仁不但办不了陈水扁,也动不了吴淑珍,甚至其它涉案人。

  而如果陈水扁用“事涉外交机密”为由拒绝侦讯、拒绝提供证词可以成立,“国务机要费”案当然就是陈水扁“职务上的行为”。依民进党“释宪”申请书的主张,就应给予“实体上的永久豁免”。而且,只要非因“弹劾”或“罢免”而下台,他就不必接受“刑事上之诉究”。

  换句话说,只要“机密外交”的说法没有被推翻,只要“弹劾”案和“罢免”案一天不过,陈水扁卸任之后,一样不必面对司法调查,一样不可能遭司法起诉。

  文章在最后指出,这是一套环环相扣的论述,只要其中几个关键环节成立,不必等到宣判,“国务机要费”案几乎就可以提前宣告结案。只是,这套论述能不能说服大法官还很难说,而要藉此为扁家“平反”,不仅说服不了民众,还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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