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选会”称黄俊英提“当选无效”诉讼较适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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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 12:25 中国新闻网 | ||||||||
中国国民党高雄市长候选人黄俊英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向高雄地方法院声请保全证据,要求查封全市全部选票、选举人名册、投开票报告表等,经法官裁定准予封存。图为各投票站的选票被装袋运抵高雄选举委员会后,黄俊英(左二)与律师何旭苓(左三)观看法官查封选票后接受记者采访。 中新社发 耿军 摄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军事图片 中新网12月11日电 高雄市长选举结果差距仅千余票,国民党候选人黄俊英将提出“当选”及“选举”无效之诉。台“中选会”方面称,根据“公职人员选罢法”规定,必须在“中选会”公告陈菊当选之后15天内,黄俊英才可据以向“地方法院”提出这两项诉讼。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中选会”表示,目前黄俊英提出对选举不公的指控事证并不明确,但如果是因为票数不实,影响选举结果,恐怕提出“当选无效”诉讼较为适
此外,“中选会”将在15日召开委员会,确定公告陈菊当选高雄市长、郝龙斌当选台北市长,以及新当选的北高两市市“议员”。 对于票匦的保存,“中选会”方面强调,黄俊英阵营查封票匦一定要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裁定后提出“当选无效”的候选人,当然有权力查封验票,但“中选会”仍静候法律程序处理。 “中选会”表示,所谓“选举无效”诉讼是依据“公职人员选罢法”第101条规定,选举机关办理选举违“法”,足以影响选举结果,检察官、候选人,得自当选人名单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各该选举机关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选举无效”之诉讼。官员表示,但到目前为止,黄俊英似乎没有提出任何选务机关违“法”办理选举的事证,而只是针对票数差距微小提出质疑。 因此,“中选会”认为黄俊英提出“当选无效”诉讼较为适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