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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军事评论:完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断想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 09:29 解放军报

  陈小菁

  我们处在一个变革的时代,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军队面临的社会环境在不断变化,军地之间、军队内部之间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的关系比以前相对复杂。为此,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也要不断完善。

  这种完善需要兼顾两个方面。一方面,军事法规制度要适应新军事变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现代军事发展规律,能够体现我军性质和优良传统,各种军事法律规范性文件能够有机统一起来;另一方面,现行的军事法律、法规还需要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协调一致,以发挥其保障、规范、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作用。

  为了加快依法治军的步伐,近年来各方面的同志提了不少军事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我们还需要做出更多的探索。

  首先,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职业军官制度。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建立了职业军官制度,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军官服满现役20年或30年后可申请退休,由国家发给退休金。根据我们目前的国情,建立职业军官制度还需要一个时期,但应该成为一个努力的方向。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和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我们的干部退役安置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使军官在服役期间能够享受各种优惠待遇,退役后能够得到生活、住房和医疗等方面更完善的保障。

  其次,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人工资制度、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军人工资增长机制和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前不久军官、士官工资和士兵津贴增加,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关心厚爱,体现了对军人价值和劳动的进一步肯定,大大调动了官兵献身国防、建功军营的积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军人的工资应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同时,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军人收入的货币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拓宽军官福利货币化保障的范围。

  第三,建立中央或地方统一的优抚制度。现行的优抚制度,优待金由县、乡或村根据本地经济状况进行筹集和发放,是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决定的,致使各地标准不统一。笔者认为,在农村各种费用统一的过程中,应该逐步实行国家统一征收或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征收优抚金。

  第四,建立统一的武器装备管理制度。为了加速武器装备的更新换代工作,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对武器装备的预研、研制、订购、管理、保障、维修、报废等全部运行过程进行调控,不断建立和完善装备科研、订购、管理和维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五,建立完善的后勤保障制度。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军费预算编制办法,细化军队的预算编制,更加合理地分配军队经费,规范预算审批程序和权限,控制好各项军费开支。另外,应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变现行的物资分散采购为集中统一采购,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做到计划、订货、结算、监督等环节相互分离,事业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相互制约;建立资金集中支付制度,改变银行账户多、资金分散支付的现象,以便加强对资金的统一管理;建立军人家属住房制度,继续推进营房保障的社会化;进一步完善联勤制度,在部队供应标准化方面,力争尽快形成一套符合国情军情的后勤供应标准制度,实现维持经费按标准供应,发展经费按计划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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