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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以“言治”之功 收“力戒”之效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 07:07 解放军报
刘安章

  神医扁鹊治好一位皇帝的病,皇帝问他:“谁是当今杏林第一人?”扁鹊回答:“是我兄长扁鸦。”皇帝又问:“扁鸦的医术比你高明在何处?”扁鹊说:“当年我父亲临终前传下两本医学秘籍,一本《治道》传给了我,所以我能治已患之症;一本《防道》传给了我兄长扁鸦,因此他能治未患之症。当今之人对能治已患之症的我顶礼膜拜,却对比我高明的能治未患之症的扁鸦弃之不理,真是不可思议。”

  扁鹊的这番话启示我们,“治道”固然重要,“防道”难能可贵。治病如此,反腐亦然。10月3日,总政、军委纪委颁发了《关于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就体现了这种“防”胜于“治”的道理。诫勉谈话是针对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廉政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或有轻微违纪行为但不够纪律处分的现实情况,实施警示劝导式的谈话,促使其知过即改,发奋努力。它有三个突出特点:

  预防目的与适用手段的统一。《办法》列举的进行诫勉谈话的九种情况,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常见病”、“易发病”。之所以采用诫勉谈话而不是其它教育管理手段,是因为就问题的性质和程度来看,暂时还没有构成严重违法违纪,不适用于党纪政纪处分,但如果任其发展,就会成为严重错误的前兆和诱因。诫勉谈话,正是为了在“苗头”刚开始出现还不到根深蒂固时,在“病症”刚开始显现还没有无可救药时,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将反腐的关口前移。这对于帮助领导干部经受住“名”、“利”、“权”、“色”的考验,避免党的事业遭受重大损失,无疑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权威主体与严格程序的统一。告诫、提醒作为预防他人犯错的方式古已有之,但效果一直差强人意,因而才有了“不听好人言,吃亏在眼前”的经验之谈。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因,就是警告者与被警告者之间缺乏直接的制约关系。有鉴于此,《方法》明确规定:诫勉谈话的批准和实施由上一级组织和领导进行,这就使诫勉谈话的主体具有了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权威性。与此相适应,诫勉谈话也区别于来自亲朋好友的“苦口婆心”而成为一种规范的组织管理行为,必须遵循严格正规的程序。《办法》要求:进行诫勉谈话一般不少于2人,并应当作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须经谈话对象核实并签署意见。谈话中,诫勉者不是与被诫勉者嘘寒问暖拉家常,而必须严肃地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并明确改正的期限。诫勉对象则必须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也不能轻描淡写打哈哈,或者顾左右而言它。

  自律要求与他律措施的统一。诫勉谈话不是直接的惩处,只起警告作用。问题的纠正,靠的是被诫勉者对诫勉的重视和自省。但是,正如足球比赛的判罚一样,如果没有“累计两张黄牌罚出场外”的确定后果,运动员就会无视“黄牌警告”而依然故我。同样,没有最终的惩戒,警告也会失去应有的效力。为此,诫勉谈话不是仅仅寄希望于被诫勉者自觉自律而停留在“提要求”阶段一谈了之,而是辅以强制性的他律措施。《方法》规定:诫勉谈话后,纪委、政治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了解谈话对象对自身问题的改正情况。对于在期限内确已改正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肯定,并告知本人;对于在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根据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诫勉谈话以“言治”之功收“力戒”之效,后续措施的强制性是重要保证。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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