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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财物被盗 无过错不担责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06:20 解放军报
屠金山 田世军

  拾到的财物被盗,失主索赔。近日,休假在家的济南军区某装甲仓库士官柳常青运用法律武器,帮助女友王雪追回了错赔的5000元钱款。

  7月10日,王雪逛街路过一家超市门口时,捡到一个皮包。打开一看,发现包里有一部手机、500多元现金和身份证。王雪通过失主手机里所存的电话号码联系到了失主曾某。一个星期过去了,曾某一直未来认领。不巧的是,7月19日,王雪家被盗,包里的手机和现金
也被小偷偷走。报案后,案件至今未破。后来,失主曾某找到王雪,要求归还手机和钱物。王雪将身份证和皮包归还曾某,告诉他手机和钱物已被小偷盗走。曾某便三天两头找王雪索赔,还拿出《民法通则》对王雪说:“法律规定,归还遗失物,是拾得人的法定义务,你应当对我进行赔偿。”不胜其烦的王雪,最后赔付给曾某现金5000元。

  前不久,在部队已获得法律大专文凭的士官柳常青,休假回家得知此事后,查阅了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认为王雪作为拾得人,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通知和保管义务,拾物被盗纯属意外事件,便带着女友找到曾某,解释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曾某返还5000元赔款,曾某不同意。柳常青以女友王雪代理人的身份对曾某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拾得人主要有两项义务:一是通知义务,即通知遗失人或所有人的义务,如果遗失人不明的,应当将遗失物交给有关机关;二是负有保管的义务,但该保管义务仅限于保存行为,如果遗失物在保管期间丢失、灭失、毁坏,而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不负返还义务。王雪作为拾得人,拾得手机及钱物保管在家中,等待失主曾某前来认领,已经对拾得物尽到了保管义务,对于小偷盗走钱物的行为,王雪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因此,曾某向王雪索要5000元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经过法院当庭调解,曾某返还了王雪的5000元赔款。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非因拾得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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