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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化装备管理规定》(全文)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 05:50 解放军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化装备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文化装备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文化装备,是指为实施宣传文化保障而编配的影视放映、电子音像、体育文娱等类器材和设备以及野战文化特种器材、专用车辆。

  文化装备管理,是指对文化装备科研、采购、保障部队使用直至退役与报废的全过程管理活动。

  第三条文化装备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
科学发展观
,使文化装备建设与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相适应,与军事斗争的需要相适应,与官兵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相适应,与国家文化事业的发展相适应,为提高部队战斗力服务。

  文化装备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科学管理、协调发展,依法管装、注重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文化装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中央军委和总部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发展适应军事斗争和部队建设需要的文化装备,建立规模适度、精良高效的文化装备体系,教育官兵使用、爱护和管理好文化装备,为部队执行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提供保障。

  第五条总政治部是全军文化装备管理的领导机关。各级政治机关是所属部队文化装备管理的领导机关。文化装备实行总部、军区级单位和军以下部队分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对文化装备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给文化装备管理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总政治部宣传部是全军文化装备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全军文化装备体制、建设规划和文化装备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负责全军文化装备预算项目的论证,编制文化装备经费预算方案,监督检查文化装备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组织领导全军文化装备科研工作;

  (四)管理全军文化装备集中采购及与文化装备有关的军用标准和专利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宣传部门是所属部队文化装备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所属部队文化装备建设计划和文化装备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编制所属部队文化装备经费预算方案,考核并报告文化装备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事业建设成果;

  (三)组织领导所属部队文化装备集中采购工作;

  (四)承办上级下达的文化装备科研任务,指导所属部队文化装备技术革新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军以下部队政治机关宣传部门是本部队文化装备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部队文化装备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编报本部队文化装备年度采购计划;

  (三)管理本部队的文化装备维修经费;

  (四)负责本部队文化装备的调配、使用管理和维修保障工作,上报文化装备实力;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总政治部文化工作总站和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分别在总政治部宣传部和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宣传部门领导下,参与拟制文化装备体制、建设规划计划、经费预算方案和文化装备工作法规规章,实施文化装备的科研定型、集中采购、调拨配发、维修保障、技术培训、退役报废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履行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文化装备体制与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文化装备体制是文化装备科研立项,拟制文化装备建设规划,指导文化装备的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以及部队文化装备编配和配套建设的主要依据。

  文化装备体制主要规范军队已列编和拟列编文化装备的种类、型号、主要性能指标、用途、编配对象和替代关系等内容。

  文化装备体制应当根据军事斗争和部队建设的需要、军队体制编制、经费保障能力、文化装备建设现状和发展趋势等论证编制。

  文化装备体制每五年制定一次。总政治部宣传部组织拟制全军文化装备体制方案,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批准颁发。

  第十二条文化装备建设规划是文化装备发展建设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重点方向、科研计划、经费测算、采购规模、维修保障、技术支持、可行性分析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总政治部宣传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拟制全军文化装备建设规划,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批准执行。

  文化装备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文化装备科研

  第十三条文化装备的研制以文化装备体制和建设规划为依据,按照立项论证、方案设计、工程研制、设计定型、生产定型的程序实施。

  文化装备定型办法由总政治部宣传部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总政治部宣传部对拟研制的文化装备项目组织立项论证。主要包括保障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研制总体技术方案、研制周期、研制经费概算、关键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保障效能分析、采购价格与数量预测、命名建议、预选的承研单位及其研制生产条件分析等内容。

  研制立项列入文化装备科研计划,报总政治部批准后下达。

  第十五条文化装备研制实行合同制。总政治部宣传部按照科研计划和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承研承制单位,订立并严格履行文化装备研制合同,对研制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对新研制的文化装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检测、试用定型后,方可批量生产、配发部队。

  第五章 文化装备采购

  第十七条文化装备采购,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和军队有关法规,实施全军集中采购。根据文化装备的特点,也可采用总政治部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文化装备购置费由军区级单位联(后)勤部财务部门按建制系统和标准统一计领。

  第十八条文化装备采购应当编制采购计划。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根据文化装备体制、建设规划计划、年度购置费标准和部队编报的采购计划,拟制所属部队文化装备采购计划,由政治部宣传部门审核后,经总政治部文化工作总站汇总报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批。

  总政治部宣传部和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宣传部门,应当分别组织总政治部文化工作总站和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文化装备采购。

  第十九条文化装备采购实行合同制。订立文化装备采购合同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已列入年度采购计划;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已确定的供应商;合同价格已经总政治部宣传部批准。

  第二十条文化装备采购合同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与供应商以书面形式订立。

  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与已确定的供应商协商形成文化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由政治部宣传部门审核后,经总政治部文化工作总站汇总报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批,方可签订文化装备采购合同。

  总政治部文化工作总站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供应商和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集中签订文化装备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采购的文化装备,经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检验合格后,按照采购合同要求,由供应商发送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文化装备采购经费结算,由军区级单位联(后)勤部财务部门根据文化装备采购合同和验收凭证,直接向供应商办理。

  第六章 文化装备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文化装备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文化装备的调配、保管、使用、维护、统计、检查与评比等。

  第二十四条文化装备调配包括申请、补充、调整、调拨、配发等。调配文化装备应当严格按编制执行。

  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编制所属部队文化装备调配计划,由政治部宣传部门审核后报政治部审批下达。

  总政治部文化工作总站、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和军以下部队宣传部门,分别按照文化装备调配计划,调拨和配发文化装备。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及时检查文化装备质量和调拨到位情况,督促部队按编制调配文化装备。

  第二十五条文化装备保管应当符合技术标准、战备和安全要求,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确保使用效果。

  文化装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文化装备进行计价挂账,建立文化装备登记、统计、交接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文化装备数量、质量、维护和修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应当按照文化装备的性能、用途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文化装备。禁止擅自拆卸、改装文化装备或将文化装备挪作他用。

  文化装备操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文化装备的性能,做到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的车、炮、机械场日,同时也是文化装备的维护日。

  第二十八条文化装备实力由军以下部队宣传部门负责统计,与同级财务部门的资产计价挂账情况进行核对,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汇总后,报总政治部文化工作总站。

  文化装备实力以当年12月31日为准,每年统计、核准一次。

  第二十九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队文化装备管理的检查和指导,组织对部队文化装备管理情况的考核和评比。

  文化装备管理检查评比办法由总政治部宣传部组织制定。

  第七章文化装备维修保障

  第三十条文化装备维修保障实行社会化保障与军队自行保障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文化装备在保修期内以供应商负责维修为主。总政治部文化工作总站、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负责协调、监督供应商履行维修保障义务。

  第三十二条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应当负责边海防、分散执勤部队的文化装备和野战文化特种器材等重点维修保障。

  列入文化装备体制的部队文化专用车辆底盘的修理,由军以下部队装备维修保障机构保障。

  第三十三条军以下部队宣传部门,应当培养文化装备维修保障人才,建立文化装备维修保障点,负责文化装备的一般维修保障。

  经旅团政治机关批准,也可将文化装备送到地方专业维修点维修。

  第三十四条文化装备维修费由部队按照联(后)勤供应渠道和标准自下而上逐级计领。

  第八章文化装备退役与报废

  第三十五条经鉴定,符合退役、报废标准的文化装备,应当退役或报废。

  文化装备退役、报废标准由总政治部宣传部组织制定。

  第三十六条文化装备退役、报废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提出计划,价值5万元(含)以上的文化装备的退役、报废由总政治部审批,价值5万元以下的文化装备的退役、报废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审批。审批文件抄送同级财务部门,据此办理军队国有资产计价挂账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退役、报废的文化装备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教学、拆件维修或废旧物资处理。

  处理退役、报废文化装备回收的经费,列入“总部统筹物资报废处理收入”科目核算,除按规定上交总部20%外,留用部分转入单位历年预算外经费结余,使用时列入有关预算科目安排,主要用于文化装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章教育培训与技术安全

  第三十八条各级政治机关和基层部队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爱护文化装备的教育。

  第三十九条总政治部文化工作总站、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应当定期组织文化装备管理知识和维修保障专业技术培训,加强部队文化装备管理人才建设。

  开设军队基层文化工作课的军队院校,应当把文化装备管理纳入教学内容。

  第四十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装备实施必要的安全保密技术检查。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根据需要自行添置适合本部队使用的文体器材和设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文化装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化装备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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