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9日电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近日联合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化装备管理规定》(全文见第七版)。这一重要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军文化装备管理步入科学化、正规化、法制化轨道。
2002年12月,总政、总后联合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文化装备管理暂行规定》。作为中央军委批准基层部队文化器材实行列装管理的第一部重要法规,《暂行规定》施行3年
多来,对于加强军队文化装备建设,规范文化装备管理,提高宣传文化保障能力和官兵文化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这次颁发的《规定》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规定》以《政治工作条例》和军委批准的基层文化器材列装的要求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借鉴《装备条例》、《装备采购条例》、《后勤装备条例》等法规,对文化装备管理的内容、方法、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修订后的《规定》总体框架由原来的11章50条调整为10章44条,内容涵盖了文化装备管理的基本任务、职责,文化装备体制与建设规划、科研、采购、日常管理、维修保障、退役报废等方面,增加了文化装备体制,文化装备日常管理的“调配”、“四会”等内容,使之更加系统和规范,更加切合基层实际,便于掌握和执行,是新时期军队组织实施文化装备管理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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