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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犯罪不检举犯包庇罪吗?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 05:50 解放军报

  战士小杨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很受大家的喜欢。然而最近两天,大家发现小杨脸上常挂的笑容不见了,干工作也总是丢三落四,指导员深入了解后终于弄清了原委。

  原来,小杨入伍前有个要好的朋友,酒后驾车将一名行人撞死,为逃避法律责任,潜逃外地。就在小杨接到入伍通知的前一天,这位朋友得知小杨将要入伍,就偷偷打来电话告别,并告知了犯罪实情。由于忙着与家人亲朋告别,小杨没太在意这件事,也没主动向公
安机关举报。前不久,小杨家人告诉他,他的这位朋友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于是小杨心里害怕起来,担心自己犯了包庇罪。

  指导员了解详情后,一边安慰小杨,一边向上级反映,请求法律援助。机关法律咨询员详细了解情况后认为,小杨虽然明知犯罪情况,没有及时检举告发,没有积极主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但也没有为朋友逃跑提供帮助,而是采取回避态度,属于知情不举,不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他在指出小杨知情不举错误的同时,让小杨放下包袱,安心工作。如今小杨脸上重新挂上笑容,工作更积极了。(王军、毛新华)

  法理评析■法言

  知情不举不构成包庇罪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带路、指示逃匿方向等。知情不举是明知犯罪分子而不检举告发,它与包庇罪在主观心态上可能有重合之处,但没有实施包庇的客观行为,这是知情不举与包庇罪的区别所在。

  小杨虽然明知朋友的犯罪事实而没有及时检举告发,但也没有为朋友逃跑提供资金、工具等帮助,属于知情不举。知情不举不符合包庇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因而小杨的行为不应以包庇罪论处。虽然如此,小杨的行为并不值得提倡。从社会公共道德的角度而言,我们需倡导嫉恶如仇、知情举报的风尚。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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