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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是赌博吗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 05:50 解放军报
律师 荀恒栋

  93734部队张午读者:

  你来信说,你发现极个别士兵在闲暇时间利用扑克进行两三元钱输赢的娱乐活动。你问:这是赌博行为吗?应否给予处罚?

  所谓赌博是指以斗牌、掷骰子等形式,拿财物作注比输赢的行为。而赌博罪是指以
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此,《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于利用扑克进行两三元钱输赢的娱乐活动是否属于赌博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不过,这里的“不以赌博论处”只限定在刑法范畴。也就是说,利用扑克进行两三元钱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不涉嫌赌博犯罪,但不等于不构成违法违纪。

  《中国人民解放军劳动教养暂行规定》第6条第4项规定:聚众赌博,经常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严重,不够刑事处罚的,应予以劳动教养。《纪律条令》第41条第14项也规定:“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可见,偶尔利用扑克进行两三元钱输赢的娱乐活动,一般进行批评教育;对于违法违纪的,要给予相应处分或采取行政措施。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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