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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调整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11:2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 (记者胥金章 王东明)执行了近6年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今年起将有所调整。解放军总后勤部日前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从9月1日起,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4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暂按干部职务等级和士官军衔级别确定。

  我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原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本人月工资收入
的1%。这次下发的《通知》规定,正师职(专业技术4-6级,正局级)的月标准为30元,以下按职务等级依次递减,排职(专业技术14级,办事员)为12元;六级士官的月标准为20元,以下按军衔等级依次递减,一级士官为8元。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逐月记入个人账户。

  总后勤部有关部门负责人18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边积累边消费”不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只积累不消费”,即军人在服役期间享受军队的公费医疗,退役后将保险金移交地方或发给本人,以满足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不再与个人工资收入直接挂钩,保持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适度适量积累,将有利于减轻军人和国家的负担。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出台的第二个军人保险险种。《办法》规定,军队军以上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暂不参加退役医疗保险。义务兵享受退役医疗保险,但不缴纳保险金。军人退出现役时,由有关部门将保险金移交地方,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接轨;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金发给本人。如军人牺牲或病故,保险金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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