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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评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国防动员体系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 00:44 中国国防报

  夏国富

  国防动员体系建设是关系国家安全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科学合理的国防动员体系,是国防动员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国防动员建设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国防动员体系建设必须克服权宜性、临时性,增强稳定性、科学性。要建立集中统一、结构合理、反应迅速、权威高效的现代国防动员体系,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
一步加大“统”的力度。具体讲,就是结合我国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强化“四统”。

  围绕指挥“统”体制

  结构决定功能。要加大国防动员体系“统”的力度,提高组织指挥能力,首先必须建设一个坚强有力的动员机构。具体来讲就是实现“四个转变”。

  国防动员委员会由虚设向实体转变。统一整合现有的各类国防动员工作机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地位和作用,将其职能由“议事协调”逐渐调整为“组织领导”。使其依法享有组织协调党政军各部门、各行业、各群众团体开展国防动员工作的权力,进一步增强国动委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的能力。

  办事机构由分散向“一体化”转变。为形成抓国防动员工作的整体合力,应将分散、独立在党政军各部门的国防动员各办公室归并整合,编入政府序列,实行军地合署办公,接受党委、政府、军事机关和国动委统一领导。整合后的办事机构由分散到集中,由单一到联合,从根本上解决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问题,有利于

宏观调控,有利于平战转换。

  人员编配由兼职向专职转变。对现有编制进行科学整合、集中调配。根据工作需要,重新明确各级国防动员机构的人员编制,保持足够的力量和机构、人员稳定。同时,国防动员相关行业、部门要指定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和专(兼)职人员,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确保国防动员工作有领导管、有部门办、有专人抓。

  工作职能由军队向政府转变。国防动员是寓军于民的工作,工作对象在地方。政府是各类资源的管理者,必须由政府来牵头领导,才能将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的意志统一起来,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贯彻落实军事需求。按照《宪法》和《国防法》的规定,把政府的主体地位突出出来,从顶层做起,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加强督导,推动国防动员建设向“军政结合、以政为主”转变。

  围绕使用“统”职能

  要使国动委担负起“主管国防动员工作”的职责,应在现有基础上,赋予国动委以下权力:

  平时组织领导权。使国动委有权对军地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防动员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验收,对落实国防动员情况进行讲评、表彰、处罚。

  战时组织指挥权。使国动委既负责平时动员准备,又负责战时组织指挥,适应现代战争节奏快、持续时间短、物资消耗大的特点,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否则,战时临战转换或另搭班子,影响效率,贻误战机。

  国防动员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复议权和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违反国防动员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确保国防动员工作的落实。

  对军事需求的论证审批权。根据需要与可能,对军队提出的军事需求进行论证、评估和必要的调整。

  公共危机管理权。发挥其组织严密、计划周详、队伍强大的优势,在抢险救灾和维稳反恐中发挥作用,接受锻炼,这也是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在公共危机处理工作中,先后建立了防震办、抗洪办、救灾办、防火办、应急办、疾控中心等机构,形成了分部门、分灾种、各司其职的单一灾害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动员的及时性和救灾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从国家利益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国防动员体系与国家应急体系调整改革,整合各类危机管理机构,形成一体化的指挥管理体系,精简机构,提高效能。

  围绕落实“统”保障

  经费保障是国防动员工作落实的前提。国防动员工作要求高、任务重,没有强有力的保障,工作难以开展。各级政府应将国防动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国防动员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并根据经济增长逐年递增。每年各级国防动员部门提出本级国防动员经费预算申请,各级人大进行预算讨论审批,年终上报国防动员决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开支情况审查。同时,还应根据年度国防动员任务的不同变化,对一些应急的重大保障任务所需经费,实行一事一报的经费保障措施,为国防动员工作的统抓统管提供强有力的经费保障。

  围绕发展“统”法规

  法规是保障国防动员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加强国防动员法规体系建设,使国防动员建设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是完善国防动员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国防动员工作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措施。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动员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更需法律来确认和规范。完善国防动员法律法规的关键,是将主体法规立起来,即尽快出台《国防动员法》、《民兵法》、《经济动员法》等有关法律,对国防动员建设带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问题进行规范,明确领导体制、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及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国防动员活动中的权力、责任、义务以及保障、奖惩等,保证各项动员工作依法开展。同时,各地根据相关法规建立一些上下衔接、相互配套的地方性动员法规及工作制度,切实把各方力量整合在一起,为建立一个统一、权威、高效的国防动员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法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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