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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挂牌保护”污染企业就是保护犯罪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 21:25 解放军报

  新华社记者宋常青、王衡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甘肃省环保局的联合调查,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是造成甘肃徽县水阳乡部分群众血铅超标的重要污染源。该企业目前主要生产设备已被拆除。

  令人吃惊的是,造成污染的企业竟是徽县政府认定的“重点保护企业”。从1996年投产至今,这家企业因为污染问题,周边群众反映强烈,也曾被省市县环保部门多次要求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之所以能够生产至今,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企业有了县“重点保护企业”这把“保护伞”。

  近年来,各地政府为了给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避免有关部门的过量、随意检查等行为影响企业生产,给予企业一些类似“重点保护企业”的名头。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保护重点企业的土政策、土规定,却严重干扰了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正常监管。

  徽县规定,对“重点保护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一牌一证制度”和“安静生产日制度”,未经政府特许,任何单位或团体不能到企业检查;工商、环保等执法部门检查考核企业时,应采取联合检查形式,集中时间进行;对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除税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收费,确因工作职责需对企业检查的,先向政府申报,安排时间检查。

  姑且不论当地环保等有关部门是否恪尽职守,面对如此多的限制,当地权力受限的有关部门如何能不“有限”作为?其中带来的示范效应,很可能导致更多的污染企业在当地设厂生产,进一步污染环境。

  近年来,所谓“重点保护企业”制造污染等各种问题的事例屡见不鲜。其中暴露出的问题,是一些地方领导急功近利发展经济的心态,热衷粗放型的经济发展,使得一些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的企业能够顺利开工生产,让污染企业进入政府“重点保护企业”范围,使其恃权力保护明目张胆排污。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渎职,就是不作为。

  为企业的正常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是政府的职能之一,这需要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方法,不能以牺牲或削弱职能部门的正常监管权力作为代价。用限制职能部门监管的方法来为高污染企业营造生产环境,是逆经济社会发展潮流而动,不但不能实现经济的绿色发展,更容易违背初衷,既浪费了资源、污染了环境又伤了百姓,结果是适得其反。这样的土政策,到了该清理的时候了。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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