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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通缉令”引发风波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06:38 解放军报
周英合 本报特约通讯员 罗文义

  二级士官龙小川最近接到姐姐的来信,心中很是恼火。原来,其在南宁打工的姐姐龙某不愿再忍受高强度劳动、低水平报酬的工作现状,在多次与老板交涉无果后,就炒了老板的“鱿鱼”。事后颇感后悔的老板一时找不到龙某,就突发奇想:何不在互联网上发一张“悬赏通缉令”,向全城网民发出“搜查”信息,呼吁网民为自己提供线索呢?说干就干,这位老板连夜将言词极尽渲染、内容涉及龙某老家住址、QQ号码及照片的帖子冠以“通缉令”的标题粘贴到南宁市某“时空网”上,并承诺对“有功者”实
施2000元的奖励。一时间,数千网民点击浏览该帖子,很多人还作了回复,其中不乏谩骂、威胁之词,让龙某很长一段时间不敢出门,严重影响了她的生活。

  小龙看完姐姐从该时空网上下载的有关资料后,感到这个老板和网站对姐姐的隐私权构成了侵犯,便迅速联系部队法律咨询小组,细心询问相关法律问题。随后,小龙积极鼓励姐姐通过代理律师把老板和网站一并起诉到法院。据了解,目前南宁警方已联系到相关网站及发帖人,要求他们迅速把侵权网帖删去。

  法理评析

  虚拟世界不是违法乐园

  ■李学勇

  网络是一个庞大的虚拟空间,在这里,人们发言似乎更自由便捷,但这种“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指名道姓在网上搞所谓“通缉”,内容涉及公民隐私,既是对公民人格的侮辱,也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与现实世界的侵权行为并无本质区别,说到底,无非是借助的手段不同,这位老板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网站管理者的责任认定相对复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其网站发布的内容应当负有适当的审查监管责任。我国《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当事人有权要求网站管理者删除侵权的帖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网站管理者接到通知后,如果无法确证其网站上的内容不构成侵权,应当立即删除相关内容,否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规定“适当”的责任,既是为了保护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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