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下落不明如何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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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06:38 解放军报 | ||||||||
唐山市南盐驻警十二中队张红博读者: 你来信说,去年底你借给一名即将退役的战友700多元钱,并有借条为证,但没有约定返还期限。这名战友说回乡后马上就还钱,但他走后就联系不上了。你问:没有约定返还期限的借款,借款人应何时返还借款?借款人下落不明,就不可以起诉他了吗?
对于第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38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对于第二个问题,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律师荀恒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