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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对人格尊严的“软杀伤”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06:38 解放军报
幸晓伟 麦永治 本报记者 辛士红

  盛夏时节,在济南军区某海防团训练场,一场军体对抗比赛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立定跳远的沙坑边,一连和二连的较量相持不下,赛场气氛火爆得令人窒息。二连战士小王求胜心切,自告奋勇向裁判申请一搏。只见他在战友们的助威声中,摆动双臂,奋力一跃。可惜技不如人,落后对方一截。这时,猛然传来副连长的训斥:“你这个熊兵,有几把刷子我还不知道?不行就不要瞎掺和,真是丢人现眼!”小王顿时又羞又恼,脸红到了耳根子,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

  “冷言让我好受伤”

  “冷言让我好受伤,好没面子。几天来,我晚上睡不好觉,白天在战友面前抬不起头。”面对前来找自己谈心的团长温常升,小王满腹委屈地倾诉。

  温常升在鼓励和开导小王后,责成二连围绕这件事展开讨论。不少同志一针见血地批评副连长:表面看来你是脾气大,性子急,实质是不尊重战士的人格尊严,违反了条令条例和相关法规,也背离了我军尊干爱兵的光荣传统。

  连队党支部让副连长给小王道歉。小王重新找回了自尊,脸上又有了久违的笑容。

  事情解决了,然而,具有丰富带兵经验的温常升却陷入深思:经过多年普法教育和条令条例学习,依法治军、文明带兵的观念深入人心,殴打、体罚士兵的现象基本得到禁绝,但像小王的副连长那样,因为出言不慎、不逊、不雅,而给战士带来精神上的伤害、心理上的失衡、人格上的侮辱的“软杀伤”,也应该引起各级带兵人的警醒和重视,有时一句恶语带给人心灵上的创伤比挨两巴掌还让人痛苦。

  战士们对这类“精神拳脚”也很反感,有位战士说:“冷嘲热讽就像鞭子一样抽打在心上。”

  军务、宣传部门通过调查发现,个别带兵人有意或无意给战士造成精神伤害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认为良药苦口,忠言逆耳,话越难听越管用。战士出点差错,就什么刺耳说什么。

  二是信奉慈不掌兵,天天端着架子,板着面孔,说话冷冰冰的,让战士敬而远之。

  三是听不得战士的不同意见,看不惯战士的“标新立异”,对所谓的出格言行横加指责和嘲讽。

  该团政委张仁涛这样分析:“受到无礼对待的多是这样几类战士:反应迟钝、训练管理拖后腿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性格活跃、不太安分守己的。”

  尊重战士人格不是“软指标”

  记者先后与多名官兵交谈,深感个别带兵人对战士冷言相加,除了缺乏爱兵之心外,还有法规知识了解少、脾气暴躁等原因。

  一些带兵人对军容风纪、奖励、处分等条令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的“硬杠杠”,落实起来一丝不苟;而对战士的人格权、官兵关系等规定比较原则的方面,就觉得是“软指标”,执行起来“弹性”较大。尽管条令明确规定,要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宪法》和《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但是,在个别带兵人心目中,说几句刺耳话又不伤皮肉,与违法违规好像沾不上边。

  个别带兵人性子急,爱冲动,言行容易失控,说出去的话如覆水难收,事后又追悔莫及。还有个别人把情绪带到工作中,事业不顺、婚恋受挫、家庭遇到困难时,对战士没个好脸色,甚至乱撒气,迁怒于人。

  “严格要求不等于疾言厉色,好心为兵也不能态度粗暴。”一些战士坦言:“那些说话盛气凌人的带兵人,只会让人畏,不会让人敬;只会让人恼,不会让人服。如果能够多从战士的角度考虑考虑,平等交流,相互理解,那该多好啊。”

  团参谋长尚浩认为,要彻底杜绝有辱战士人格的现象,关键是要切实把依法带兵落到实处,通过普法教育与尊干爱兵教育,使“侮辱战士人格也是违法”成为约束带兵人的起码准则。同时,选配带兵干部、骨干时要全面考核,不光考察他们的军政素质,还要看他们的心理素质、个性脾气等是否适合带兵。对那些不尊重战士人格的干部、骨干,要严肃处理。

  让依法带兵成为自觉行为

  “带兵人嘴上就要有个‘把门’的,要尊重战士的人格,真正使文明带兵、依法带兵成为自觉行为。”在团里组织的依法从严治军座谈会上,带兵人畅所欲言。

  为根治带兵中言语粗暴的“顽症”,这个团抓住新兵集训、野外驻训、比武考核、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等时机,组织官兵学习条令条例和相关法规,强化官兵依法治军的意识。团领导还带领机关人员深入基层,通过典型引路、当面帮教等方法,提高带兵人的管理能力和法律素养。对那些言语粗鲁、伤及战士人格的干部、骨干,及时进行提醒、教育和处理。年初,他们还在团局域网上开设尊干爱兵论坛,集思广益拿出对策。

  尤其令人称道的是,他们为带兵干部、骨干每人下发了一本文明带兵小册子,对带兵用语作了进一步规范,明令禁用“滚”、“熊兵”、“就你行”、“给我闭嘴”等言词。如今在这个团,官兵关系和谐融洽,尊干爱兵蔚然成风,涌现出一批优秀带兵人和从严治军先进单位,全面建设也可圈可点,不少工作受到上级表彰。

  法律链接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内务条令》第65条第3款规定:“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

  《纪律条令》第41条第21款规定:“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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