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幅提高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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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17:14 浙江日报 | ||||||||
本报杭州9月5日讯 (记者 汪成明 通讯员 廖小清) 在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之际,我省下发文件,要求各地严格执行中央较大幅度提高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规定;在此基础上,省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作为额外增加生活补助费。同时调高了在乡复员军人、残疾军人等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费。此次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省民政厅、财政厅在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
同时调整的还有新中国成立前城乡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对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浙民救〔2006〕126号文件中新中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1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