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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住房保障执行当地事业单位人员标准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 20: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4日电(赵艾民 王东明)根据《军队文职人员住房保障办法》,文职人员的住房保障,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标准执行。

  《办法》要求,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签订前,聘用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受聘文职人员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审查住房补贴发放资格。对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核定住房补贴
发放标准,并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

  《办法》规定,文职人员的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自文职人员批准聘用当月,由聘用单位按月随工资发放。文职人员及其配偶按照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住房或本人聘用前在地方已享受全额住房补贴的,聘用单位不再计发住房补贴。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由聘用单位和文职人员按照规定比例逐月缴纳。文职人员解聘后,停止计发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归集住房公积金。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住房公积金关系和住房补贴发放记录一并转移。

  文职人员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聘用单位审查批准,由驻军牵头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联系协调解决房源。购房面积参照聘用单位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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