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营生活特写:存折上多了4千元之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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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 00:16 解放军报 | ||||||||
日前,南航某飞行团飞行员苗彬主动将存折上莫名多出的4318元钱退还银行。此事不仅给官兵上了一堂生动的道德教育课,也让大家学到不少法律知识。 自去年3月起,该团官兵工资由驻地一家银行代发。前不久,苗彬到银行打印工资单。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完业务后,细心的苗彬发现,存折里的金额比预想的多了4318元。
意外增加的款项让苗彬颇为奇怪。为弄清原委,苗彬拨通了财务股的电话。经过认真核实,财务助理员告诉苗彬,部队并未比平时多发工资,这些钱很可能是银行系统错误或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的。第二天,苗彬来到银行,将存折再次递进柜台。经银行工作人员核实,确认这是银行工作人员错将另一名飞行员的工资存放在他的账户所致。工作人员随即进行了修正,并重新为苗彬打印了工资单。 为表彰苗彬的行为,这家银行给该团政治处写来一封感谢信。政治处在通报表扬苗彬的同时,还以此事为教材,为官兵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讲解了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知识,使大家认识到,“拾金不昧”既是道德高尚的表现,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章光辉、孙立) 法理评析 曾火伦 不当得利应返还受损人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苗彬存折里多出的这4318元钱属于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给银行。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在法律上没有根据而获得的利益,它实质上是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应具备4个要件:一方受益、致他人受损害、一方受益与致他人受损害之间有因果联系、无法律上原因。 本例中,苗彬存折里多出的4318元钱,虽然是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但由于苗彬这4318元钱的取得没有任何合法根据,且使银行损失了4318元,具备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属于不当得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理应返还受损失人。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并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因此,本例中,虽然不当得利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苗彬主观上并无过错,他仍应返还这4318元的不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