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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寄邮件丢失 战士依法索赔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 05:51 解放军报
吴志勇 本报特约通讯员 褚振江

  日前,由于将北京军区某部一连战士袁雪邮寄的图书丢失,某邮局将106.5元赔偿款交给小袁并道歉。此事在部队传开后,官兵学法用法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

  一个月前,袁雪到驻地新华书店,花93元钱给正在上大学的弟弟买了4本英语四级考试丛书,通过邮局花费13.5元将书以平常邮件寄出,并打电话让弟弟查收。半个月后,弟弟
告诉袁雪,书还未收到。袁雪找到邮局,邮局经查寻承认因意外原因丢失。袁雪遂让邮局赔偿损失,工作人员却回答:根据邮政部门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局不负赔偿责任:平常邮件的损失……

  袁雪找到政治部胡律师咨询此事,胡律师拿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法》进行讲解:消费者接受邮政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非保价邮包,可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随后,胡律师和袁雪来到邮局要求赔偿,面对他们提出的有理有据的索赔要求,邮局赔偿了袁雪的损失,并赔礼道歉。

  法理评析■法言

  内部规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由于邮局的原因,致使袁雪寄给弟弟的书籍丢失,邮局理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因为邮局和邮寄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服务法律关系,邮局应履行义务,将邮寄物送到当事人手中,否则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我国《邮政法》第33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四)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显然,“平常邮件的损失概不负责”的内部规定违背了国家法律。根据立法原则,部门规章作为下位法,不能与作为上位法的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否则是无效的。因此,邮局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法》的规定,退还袁雪买书和邮寄的所有费用。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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