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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亦违法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 05:59 解放军报
康永奎

  据媒体报道,日前乘坐1354次列车回安徽探亲的某旅班长王锋,在列车上见义勇为制服了3名持刀抢劫的歹徒后,面对旅客准备“打死歹徒”和准备将犯罪嫌疑人扔出车外的行为时,立即阻拦和说服过激旅客,制止了旅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法侵害,维护了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

  王锋面对威胁歹徒生命的行为出面制止,让我们看到了他所具有的良好的法制观念

  俗话说,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实施抢劫的歹徒历来为人们深恶痛绝,一旦被制服后,往往就成了过街老鼠。打歹徒解解恨,也是一些公众的心理。但是在痛打、发泄的时候,我们是否考虑过会触犯刑律,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1354次列车上的旅客准备“打死歹徒”和要将嫌疑人扔出车外的行为而言,歹徒只能为其持刀抢劫行为负责,罪不当死,而且,剥夺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只能是公共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执行,其他任何个人或群体都不能以任何名义剥夺个人的自由和生命,否则就是私权力的越位和滥用。

  私权力表现为公民为保护自己的财产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因此,“打死歹徒”则成了私权力的越位。在现实生活中,擅权越位的例子无处不在。超市搜查顾客身体、企业搜查员工身体、保安搜身、书店“偷一罚十”、商店“假币没收”等皆属此类。私权越位以损害法律尊严为代价,实质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和他人的私权。

  然而,公民的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持刀抢劫歹徒的人身权同样不可侵犯。我们没有权利对任何一个公民实施殴打、体罚或者剥夺生命,这是一个常识。换而言之,一个现代社会,必须将人的生命价值作为最基本的价值。作为公民,只有树立敬畏生命的意识,才可能懂得如何敬重他人的生命尊严,一个人的生命权才会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

  正如前几天发生在苏州市东吴南路上的一幕:一个小偷“避难”逃入了工厂的排污管,钻进去却出不来,差点被憋死,最后,警察在治安联防队员和消防队员的帮助下,终于将这名奄奄一息的小偷救了出来。

  “天下没有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把犯罪嫌疑人当作人”,尊重其生命,有利于促使他们“回头是岸”,重新做人。王锋保护歹徒和苏州联手救小偷事件,让我们咀嚼该如何待人、待事。而现代法治社会更需要对法律的尊重和维护,需要的是进一步树立公民对法律的敬畏意识,而非“以暴制暴”式的对法律的漠视和逾越。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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