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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总政:我军文职人员未纳入公务员范畴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 09:42 解放军报

  张东愚 江静 本报记者 武天敏

  编者按:最近,各大单位根据全军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做好实施文职人员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部分单位已陆续进入文职人员招聘阶段。为便于大家更好地领会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促进聘用工作顺利进行,近日,总政干部部领导就建立和实施文职人员制度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我军文职人员制度伴随国家和军队建设发展转型应运而生,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问:请谈谈我军实行文职人员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答:建立和实行文职人员制度,是我军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的一项重大调整改革。进入新世纪新阶段,胡主席强调要注重军队人才和地方人才的兼容发展,积极探索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发展路子,加大从社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力度,更好地满足军队建设日益增长的高素质人才需求。建立和实行文职人员制度,就是军委在国家和军队建设转型期间以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这一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关系到我军建设和发展的全局,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是有利于实现军队作战力量和保障力量的合理编配,不断增强我军适应

信息化作战的能力。长期以来,我军用人模式比较单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现役干部数量庞大,作战部队与非作战部队、机关与部队、干部与士兵的比例不够合理。实行文职人员制度,既可以把有限的现役编制员额集中用于指挥和作战岗位,又能满足技术服务保障单位对人才的需求。

  二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用人的迫切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不断创新各类人才开发管理和使用机制,市场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和主渠道作用日益凸显,依托市场选拔我军建设急需专业人才的时机和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实行文职人员制度,就在军队用人单位和地方人才市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开辟了利用社会人才为军队建设服务的一条“绿色通道”。

  三是创新我军人才管理机制的重大举措。实行文职人员制度,可以促进我军人才工作进一步形成开放灵活的进出机制、竞争择优的使用机制、按岗定酬的分配机制、军地衔接的保障机制,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地方人才工作体系相协调、与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军队人才队伍建设新格局。

  我军文职人员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行的用人方式和管理方式

  问:我军文职人员制度有何特点?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这与现役干部实行任命制相比,是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具体可以这样来理解:一是面向市场招聘人才,从而实现人才资源配置社会化。二是按照岗位确定职责,通过事与人的最优结合及动态更新,实现在较大范围选人用人的目的,也避免造成人员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矛盾和问题。三是依据合同进行管理,聘用双方以合同形式将用人关系确定下来,以合同约束各自行为。四是按照按劳取酬的原则,比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确定文职人员待遇。五是通过国家法定方式解决人事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去解决,只能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法定方式解决。

  问:文职人员为什么要实行聘用制?

  答:实行文职人员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按照市场经济对人才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充分利用各类社会人才为军队建设服务,从而走开军队部分从事技术保障工作人员的使用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路子,切实增强我军人才队伍建设的生机与活力。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变人员与单位传统的行政依附关系为双方平等自愿的契约关系,有利于强化岗位工作对人员能力素质的需要,淡化人员的资历、职级等身份因素,实现岗位需要与人员使用的有机结合,做到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竞聘,有序流动。

  问:文职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为何要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而不是由聘用单位直接管理?

  答: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对其人事业务事宜提供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实现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相对分离的新型人事管理方式。《条例》明确文职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既可以使军队用人单位从传统人事管理的日常业务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搞好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使用,提高管理效益,又可以使文职人员解聘后各种关系及时转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问题。

  文职人员的性质地位,决定其权利义务、岗位设置和待遇保障等一系列具体规定

  问:文职人员的性质地位如何确定?为什么不把他们纳入公务员队伍?

  答:《条例》规定,文职人员是按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这主要有四层涵义:一是文职人员没有军籍,属于军队使用的社会人才;二是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约束双方行为;三是在全军统一编制的岗位工作,是军队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与军队同类岗位现役干部的职责基本相同,履行相应的服务保障职能。鉴于我军文职人员既不像政府公务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也不像外军文官行使管理军队的职权,因而《条例》未将文职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范畴。

  问:为什么要把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作为文职人员的基本义务之一?

  答:这是由其岗位工作要求和他们在军队中的性质地位决定的。文职人员作为我军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若不参加这些重大任务,就会影响军队整体作战保障能力。宪法明确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义务,《条例》赋予文职人员这样的职责既是其担负任务的需要,也有法律依据。为保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对他们执行这些任务时的生活待遇、医疗保障、伤亡抚恤等,比照现役军人的相关政策也专门作了规定。

  问:哪些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岗位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条例》明确,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条例》还把文职人员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专业技术文职人员的岗位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的岗位分为六级至二级职员五个等级,分别与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和地方事业单位职员的职务等级相对应。这主要是为了与军地同类人员在岗位名称、职责等方面相互衔接,便于按照工作任务合理确定岗位等级、数量、资格条件和待遇。

  问:文职人员的生活待遇是基于怎样的考虑确定的?

  答:在工资报酬上,着眼于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实际价值,强化激励导向作用,明确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对紧缺专业人员和优秀人才适当从优。在住房保障上,明确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具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在社会保险上,为使文职人员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基本生活有所保障,明确聘用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问:文职人员在落户政策上有何规定?

  答: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从总体上看,目前国家各地落户政策还比较严格,特别是大中城市对各类人才落户,在专业、学历、技术资格、业绩贡献等方面都规定了很高的条件。就文职人员落户问题,军地有关部门进行了反复研究,认为文职人员作为流动性较强的聘用人才,他们的落户政策应与地方同类人员保持基本一致。因此,《条例》明确文职人员的落户及其配偶子女随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现行规定执行。对不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可以通过办理工作居住证或暂住证的方式解决聘用问题。

  要准确把握文职人员制度内涵,消除模糊认识,把这项好制度领会好、落实好

  问:文职人员制度与现行文职干部制度是什么关系?

  答:文职人员制度和文职干部制度在人员身份性质、管理方式和待遇保障等方面,都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大家从这两类人员分别依据不同的法规实施管理,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这次实施文职人员制度,也不是把减编岗位的文职干部取消军籍,就地改聘,而是新设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于文职干部,仍将继续按照文职干部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因此说,这两项制度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将长期并存,分别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广大文职干部应当保持思想稳定,安心本职工作。

  问:现役干部能否改聘为文职人员?

  答:按照目前规定,现役干部不能直接改聘为文职人员。现役干部无论在部队还是退役到地方,均保持干部身份和等级,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而文职人员则没有干部身份,实行聘用制管理。如果把现役干部改聘为文职人员,他们的干部身份保留、职务安排和政治生活待遇等许多问题都无法解决,解聘后也无法再按现行退役干部政策进行安置。为对他们负责,避免产生社会遗留问题,经研究确定,对减编单位和其他岗位的现役干部,还是按现行政策作转业安置或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对已经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暂时也没有列入文职人员招聘对象。这是因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这类干部如果被聘为文职人员,就要停发退役金,并不再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解聘后原有待遇也无法恢复。对此,我们将积极提请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抓紧研究相关政策,以便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问:开展文职人员聘用工作,当前要着重做好哪些工作?

  答:文职人员制度,是我军必须尽快实行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早实行,早主动,早得益。

  当前,首先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和教育,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广大文职干部,一定要强化政治纪律观念,正确对待走留问题。岗位减编下来的,要愉快服从组织安排。广大官兵要深刻认识文职人员在军队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在全军形成尊重、理解、支持和关心文职人员的良好氛围。广大文职人员要学习我军光荣传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为军队建设服务。

  其次,要周密组织实施,着力解决聘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把握好聘前准备、组织招聘、签订合同和聘后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规范工作流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遇有重大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第三,要强化法规意识,坚持依法用人。各级领导和机关要转变观念,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的模式,强化合同管理的意识。要严格依法签订合同,不能违背《条例》规定随意约定内容,防止出现无效合同。对人事争议要尽量采用协商、调解的办法在军队内部解决,避免激化矛盾,确需通过人事仲裁、司法诉讼解决的,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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