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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九龙:略说先秦战争观念的演进

http://jczs.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 12:19 舰船知识网络版

      声明:本文为中国孙子兵法研究会供《舰船知识网络版》独家稿件。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古代人民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其中就包括先秦时代光彩夺目的军事文化。先秦时代留下的多种兵书是军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历史时期的兵书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一些政治、经济和军事的发展状况,同时,字里行间还透露着古代战争
观念的变化和演进的信息,十分值得我们去探索和研讨。

  讨论关于先秦战争观念的问题,《司马法》与《孙子兵法》是非常重要的两部兵书。《司马法》主张“以仁为本,以义治之”的战争观念,后世论者多以“仁义”为重,诘难者少;《孙子兵法》提出“诡道”的战争观念,后世非议者众。《司马法》与《孙子兵法》两书在战争观念上是相对立的,两者间“似乎存在着一条不可逾越的时代鸿沟”(1)。

  《孙子兵法·计》篇曰:“兵者,诡道也。”诡道,即欺诈、多变的方式。《军争》篇曰:“兵以诈立。”《孙膑兵法·威王问》曰:“诈者,所以困敌也。”曹操注曰:“兵无常形,以诡诈为道。”(2) 李筌注曰:“兵不厌诈。”(3) 皆意味用兵方式在于变化莫测,行事与伦理道德无涉。“诡道”观念提出后,引起了无休止的争论以至于今。“诡”与“仁”是一对对立的哲学范畴。荀子明确表示不同看法,其曰:“臣之所道,仁人之兵,王者之志也。君之所贵权谋势利也,所行攻夺变诈也,诸侯之事也。”又曰:“仁人之兵,不可诈也。”(4) 明太祖朱元璋与侍臣论《孙子兵法》时亦云:“虚实变诈之所以取胜者,特一时诡遇之术,非王者之师也,然其术终亦穷尔。盖用仁者无敌,恃术者必亡。”(5) 历代批评声中,也有曲为之说者。“所异于先王之训者,惟‘诡道’一语,特自指其用兵变化而言,非俗情所事奸诈之比。且古人诡即言诡,皆其真情,非后世实诈而反谬言诚者比也。”(6) 黄柱华先生认为“把‘诡’训为‘非常’,才能把各种因应行为的意思表的周全明白。于是‘诡道’便是‘非常手段’”(7) 钮先钟先生认为“‘诡道’并非专用名词,也不是一个固定观念,其真正的意义只是表示要想造势则必须灵活运用各种方法,而并非一种特定的‘诡道’之存在。”(8) 以上种种说法都各自有其道理,但不论从什么角度立论都以为“诡道”其义不雅训,自然也无法调和“诡道”与“仁义”二字在词义和事实上的对立。实际上,“仁义”与“诡道”概念是表达了古代两种不同的战争观念,而且是两个先后相衔接的历史时期的不同的战争观念。古人对这一历史现象早有感悟。班固曰:“下及汤武受命,以师克乱而济百姓,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司马法》是其遗事也。自春秋战国,出奇设伏,变诈之兵并作。”(9) “仁义”、“仁义之兵”是当时已过时的商周时代古老的战争观念,而“诡道”则是反映了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发展所引出的新的战争观念。

  《司马法》一书中还保存着古老的战争观念和时代烙印。今所见《司马法》一书应成书于战国中期齐威王时期,但书中的内容却要追溯到更久远的历史时期。《史记·司马穰苴列传》曰:“齐威王命大夫追论古者司马兵法,而附穰苴于其中,因号曰司马穰苴兵法。”所以,《司马法》是追记了古代军礼和军法等。可见以前也必有练兵用兵之法存在,《周礼·夏官大司马·司兵》曰:“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是其证,应为《司马法》之源。清人张澍对《司马法》有独到的见解,其云:“按《孙子注》云《司马法》者,周大司马法也。周武既平殷乱,封太公于齐,故其法传于齐。……是古者即有《司马法》,非穰苴始作。亦威王时附《穰苴兵法》于《司马法》中,非附《司马法》于《穰苴兵法》中也,《周礼疏》误矣……考《周礼·地官·县师》将有军旅田役会同之戒,则受法于司马以作其众庶。小司马掌事如大司马之法,司马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此《司马法》即周之政典也。”(10) 余嘉锡先生更进一步精辟考证,“盖《司马法》为古者军礼之一,不始于齐威王之大夫,并不始于穰苴。穰苴之兵法,盖特就《司马法》而申明之,而非其所创作,其后因附之《司马法》之中。……至于齐威王使大夫追论,疑不过汇辑论次之,如任宏之校兵书而已。”(11) 上述引文不仅对《司马法》和《穰苴兵法》的关系进行了令人信服的界定,也指出《司马法》是周代的军礼、军法。西周上承商代,下距春秋战国不远,故其遗事得以保存。

  《司马法》主张:“古者以仁为本,以义治之之为正,正不获意则权。”是说古时以仁为根本,以义去治理才是正道,正道行不通就要用权变。即便避免不了使用暴力,仍要以行仁义为前提条件。商周时代产生这样的战争观念是有其社会和经济原因的。商周是我国奴隶制时代,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宗法制度和土地国有制度。即所谓“溥天下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2) 就是说土地和臣民都是周王的,“周王把奴隶和土地分封给诸侯,叫做‘建国’;诸侯也把奴隶和土地赐给卿、大夫,叫做‘立家’。”(13) 但是,诸侯和臣下只能享用,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也不能赠送和买卖,即“田里不鬻。”(14) 青铜器铭文中还记载,周王甚至可以把已经赐给贵族甲的土地,转赐给贵族乙,甲也只好听命。(15) 在这种政治和经济基础上,周王室尚强大的情况下,诸侯、卿大夫不可能以战争方式来夺取爵位和封地。“仁”和“义”的运用是为了调节奴隶主贵族们的内部关系。况且奴隶主贵族之间宗教、姻亲关系千丝万缕。当时的战争多以显示力量,或使对方屈服为目的。所以,才可能出现战争中“成列而鼓,所以明其信。”(16) “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17) 这些历史现象。如果换一个历史背景,就是十分难以理解和可笑的现象,但这毕竟是战争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

  春秋中晚斯到战国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周王室衰微,等级制度、宗法制度和土地国有制度渐渐崩溃。诸侯、卿大夫的势力不断膨胀,强占土地,招诱亡人,自取封号,直至称王称霸。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拥兵自保,相互攻伐,战争连年不断,规模越来越大。从周顷王元年(公元前618年)到周敬王元年(公元前519年)一百年间,见于记载的较大战争约160多次。“自春秋至战国,出奇设伏,变诈之兵并作。”正是这一写照。社会政治经济发生剧烈变化,战争的理论和指挥艺术必然会有相应的变化。“诡道”则应是孙武总结战争的经验教训,适应战争的需要,突破旧的“仁人之兵”的战争观念、道德观念的一个飞跃。在新的战争观念的影响和指导下,战略战术,武器装备,以至战争规模都出现了新的突破。相反无视军事理论的进步,战略战术的演进,那么在战争实践中不可避免地要遭到失败。

注释:(1)黄朴民、徐勇《司马法综论》,载《军事历史研究》1992年第一期

     (2)见《十一家注孙子》

     (3)同上

     (4)《荀子·议兵》

     (5)《明实录·明太祖宝训·评古》

     (6)黄震《黄氏日钞》,乾隆三十二年慈谿冯氏耕馀楼刊本

     (7)黄柱华《孙子计篇之计与诡二字探义》,刊于《孙子新论集粹》

     (8)钮先钟《孙子三论·从古兵法到新战略》,麦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9)班固《汉书·艺文志·兵书略序》

     (10)张澍《养素堂文集·司马法序》卷3

     (11)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卷11

     (12)《诗经·小雅·北山》

     (13)郭沫若《中国史稿》

     (14)《礼记·王制》

     (15)郭沫若《中国史稿》

     (16)《司马法》

     (17)《左传·僖公二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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