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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基建营房部:全军将加快解决离休干部购房

http://jczs.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 08:05 解放军报

  郝鹏 本报记者 范炬炜

  自中央军委1999年制定颁发军队房改方案以来,明确由军队负责安置的全军8.8万户离休干部,按照军队售房有关规定,已有7.8万户购买了自有住房,落实了住房待遇。目前,尚有1万余户离休干部的现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这部分老干部的购房问题如何解决?10月上旬,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总后基建营房部领导。

  记者(以下简称记):解决现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离休干部购房问题有哪几种渠道?

  基建营房部领导(以下简称答):解决这部分老干部的购房问题主要有这几种渠道:一是总部已出台有关政策,重新界定现有住房的出售条件,将界定后认为可出售的离休干部住房出售给个人;二是利用干休所或其他售房区内符合出售条件的房源,通过调整置换方式,安排现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离休干部进住购房;三是有条件的干休所,实施旧房改造,利用其土地资源,采取合建、换建,或结合退休干部和在职干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方式,通过拆旧房建新房、拆低层建高层的办法,为老干部提供购房房源。四是对无法采用上述3种方法的,总部将积极筹措经费,重新规划新建,解决老干部的购房房源。

  记:重新界定可出售的现住房范围包括哪些?

  答: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干休所或售房区中零星插建的独立小楼,以及中小城市干休所或售房区中成片的独立小楼、平房,产权清楚,水电(暖)卫设施基本配套,经大单位界定、总部批准后,可以出售给离休干部或遗孀。但独门独院的住房不得出售。

  记:选择置换、租住方式的离休干部如何参加房改?

  答:选择置换方式购房的离休干部,由所属单位对拟置换住房屋面渗漏、室内外设施破损部分进行维修后,向离休干部出售。住房维修要能满足离休干部的正常住用。另外,对不愿购房的老干部,仍可继续租住现住房,其住房管理按照军队住房租用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记:什么情况可以实施住房改造?

  答:从实际情况看,部分干休所地理位置较好、占地面积较大,充分利用其土地资源,实施住房改造,是加快离休干部购房的有效办法。当前住房改造的重点是现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经房屋安全性鉴定无维修价值或因城市规划需要改造的离休干部住房。

  记:新建或改造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答:新建或改造离休干部(含遗属)住房,执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离休干部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相应职级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夫妇已故师职以下离休干部子女购房面积,按离休干部生前相应职级应享受的公寓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掌握。

  记:投资新建或改造住房的装修标准是什么?

  答:投资新建或改造的住房,其装修执行总后勤部有关文件中“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装修及设备标准”,实际装修超过规定项目标准部分,另行计价,由住户负担。住户申请自行装修的,经建设单位批准,可按预算价格返还规定标准内部分装修费用。

  记:通过合建、换建、自筹资金等途径改造以及总部投资新建的住房,离休干部、遗孀、子女采取何种价格购房?

  答:军队干休所住房保障改革的主体是离休干部,住房参建对象和选择购房方式主要是针对离休干部本人而言。因此,对其遗孀和子女参加军队房改,既要体现对离休干部家庭的照顾,又要在政策上有所区别。

  离休干部购买重新界定后符合出售条件和调整置换的现有住房,总部投资新建以及改造后的住房,执行军队现行售房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住房的,可以用个人住房补贴资金账户的经费抵缴购房款,不足部分由个人补齐。有余额的,继续记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账户。

  1999年9月20日前去世离休干部的遗孀,购买重新界定后符合出售条件和调整置换的现有住房,执行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的有关政策规定,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买总部投资新建以及改造后的住房,遗孀本人不享受住房补贴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给予军人职业折扣和夫妇军(工)龄折扣,并执行中央军委办公厅[2000]4号文件的最低限价规定。

  夫妇已故师职以下离休干部子女,确无其他住房,需购买调整置换后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经批准后,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的有关政策规定购买;需购买总部投资新建或改造后住房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纪检、房管部门出具住房情况证明,经军级单位审核后报批,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记:分散安置的离休干部,其现住房若不符合出售条件,可否选择进所安置方式参加房改?

  答:按照属地原则,在同一安置地有符合出售条件的空房,有改造和新建住房项目,具备接收条件的干休所,可以安排分散安置且现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离休干部进所安置购房。大单位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调整安置建房规划,需跨大单位安置的,由总部协调。其原住房由军队单位收回。

  记:新建住房建成后是采取物业管理还是依托干休所管理?

  答:营房保障社会化是军队后勤保障的必然要求。军队干休所是老干部服务管理单位,是军队营房保障社会化改革的重点。新建或改造的离休干部住房,生活设施配套,能形成独立院落的所(点),可先依托干休所管理,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随退休或在职干部经济适用住房一并建设的,按退休或在职干部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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