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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庆:对国际人权领域几个问题的看法

http://jczs.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 12:04 舰船知识网络版

    声明:本文为中国孙子兵法研究会供《舰船知识网络版》独家稿件。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一、关于人权概念的科学定义和主要特征问题

    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有不同认识,首先与人们对人权概念的理解不同有关。因此,探讨和确立人权概念的科学定义,在人权问题的基本特征上求得共识,仍然十分重要。总结中外历史,人权概念的逻辑学定义似应是: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处境,在道义和法律准则范围内,已经和应当享有的物质和精神权益。人权思想的基本历史意义是: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群体或个人,以人类的某些自然属性或共同的社会追求为思想武器,来保障或改善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条件,以此调节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推动人类的社会共存和协调发展。人权问题具有内在的矛盾性和同一性,表现出四个互相关联的突出特征。一是人权标准的差异性。不同的群体或个人,由于自然属性的差异和社会处境的不同,会有不同的人权标准和要求。二是人权认可的道义性、合法性。一部分人非法的人权要求,便是对另一部分人合法人权的侵犯。在没有明文法规的情况下,人们的人权认可常以社会道德、义务标准来规范。三是人权状况的历史性。人们的人权状况是以社会生产力水平为基础的,与社会精神文明程度相一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精神文明的推进,人们的人权状况是不断改善和提高的。四是人权思想的积极性。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的崇高理想。从人类历史上看,每一次大的人权思潮和运动,都或多或少地调节了人们的社会关系,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由于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东西方之间对人权的理解也有不同。以中美之间为例,美国的人权理念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它强调群体利益不能妨碍个人利益;中国的人权理念是建立在集体主义基础之上的,它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尽管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但毕竟有矛盾、有差异。充分认识和研究这一点,是理解中美之间人权观念文化传统(包括法律制度)之不同的一把钥匙。

二、关于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

    自欧洲文艺复兴提出“天赋人权”以来,西方国家一直十分推崇人权是“与生俱来,人人平等”的。但19世纪后,“天赋人权”的思想遇到了很大的挑战。有些思想家认为,人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在阶级社会中,人权是有阶级性的;资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后,工人阶级处于被奴役、被剥削的地位,其抽象的“天赋人权”便成为一个虚伪的口号。但也有人把反对“抽象的人权”、主张“人权的阶级性”推向极致,即产生了“只有阶级的人权(或民主),没有超阶级的人权(或民主)”这样一种理念。这便衍化出一个古老的哲学难题:人权中的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

    首先,我们应当承认人权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是指人类共有的自然属性所衍生的权利,如吃饭、休息、生老病死一类。医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人类的这一共有自然属性。另一方面,即便在社会属性领域,不同民族以至阶级,也有共同点和公共利益。维护这种共同点、公共利益,是人们的共同权利。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关于“统一战线”的理论和政策,现阶段关于“一国两制”和各民主党派共同参政议政的举措,都反映了中国公民中各民族、各阶层共同的公民权利和合法的民主权利,体现了中国人权所具有的普遍性和广泛性。过去那种本来就失之偏颇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人权观,已成为一种暂短的历史。

    其次,我们同时必须承认人权所具有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人的自然属性而言,人是分男女老幼的,男与女、老与幼,有不同的生理特点和行为能力,它衍化为人类自然权利的差异性、特殊性。承认其中的特殊性,不仅不是否定人权,而且是为了更好地尊重人权。另一方面,在社会政治和经济领域,人权也具有特殊性。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在现今的大多数国家中,都存在着百万富翁与贫困人口的巨大差别,地球上南穷北富之差距的扩大,也是大家公认的。人人有吃饭穿衣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在不同的阶级阶层中,却存在着重大差别。对这种差别,我们的态度应当是,既要承认它,又要努力减少和消除它,以便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是我们的一个基本观点和长期不懈的奋斗目标。这种观点和奋斗目标,不是不尊重人权,而是为了更好地推进人权,真正体现人权的普遍性。国际社会关于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争论,并不是纯理论的。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它意味着各国是否有权根据自己的国情、民情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和人权保护方式问题。例如,美国认为“三权分立”有利于对政府的权力制衡,中国则认为“三权分立”不利于提高政府的决策效率,中国的“民主集中制”还是行之有效的。对这样的问题,各国应当自主决定,而不应在全球强制推行一种模式。

三、关于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问题

    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中,最为强调的价值观是个人的充分自由。强调人与生俱来的自由,是美国独立宣言最为引人注目之处。这种自由确实曾使美国社会充满了个性和多元化。但是,它同时也使美国充满了自私和骚动,使之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犯罪率很高的国家之一。这反映了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的矛盾问题。例如,美国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持有枪支,对公民也不实行身份证管理,认为这是保护公民权利和迁徒的自由。所以,打开美国的电视新闻,每天都可以看到与枪杀有关的犯罪报道。不少新闻媒体约40%的内容都与犯罪有关。1998年,200万人口的费城便发生了500起凶杀案。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1965年至1989年,美国人身暴力犯罪增加了235.6%,财产犯罪增加了286.4%。美国犯罪率提高的背景,有黑人要求平等权利的冲击,有青年人对摇滚乐和性解放的推崇,也有对死刑的不断免除。但归根结底是对公民权利的放纵和失控。人类具有善与恶的两面性,抑恶扬善,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和复杂社会工程。能否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抑恶扬善,是衡量一种社会及其司法制度优劣的基本尺度。因此,中国多数人认为,反对把个人利益凌驾于他人和集体利益之上,加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加强对可能诱发公民犯罪的预防和社会控制,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司法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新加坡是个吸收西方民主的国家,但它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也是很严格的,使之成为当今国际社会中抑恶扬善,既充满活力,又严守法纪的文明之国。中国法律不允许公民私自持有枪支,并实行身份证管理,不是侵犯人权,而是既尊重人权,又有利于抑制犯罪。中国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但反对“法轮功”这种危害公民健康的邪教。从这个角度讲,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权。东西方在人权观念上有不少具体差异。例如,美国很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中国则主张“抗拒从严”;美国人把当众烧毁国旗视为公民的自由之一,中国人则将这种行为视之为对国家尊严的污辱;美国反对对犯人实行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导致了一些刑期较长的人出狱后无一技之长或缺乏谋生能力而重新走上犯罪,中国则坚持以必要的劳动把罪犯改造为新人;美国对刑事犯罪处罚上的过度宽容,使重新犯罪率不断上升,中国人则认为,对罪犯的过度宽容便是对人民的犯罪。

   其实,美国作为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在具有不同肤色、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文化背景的群体中,道德和价值观念也有很大不同。例如,黑人文化与犹太文化对婚前性行为就持截然不同的态度,各有不同的道德标准,美国政府难以使之达成一致。不仅如此,美国法律中还有不少自相矛盾之处,使号称法治的国家天网虽大,漏洞甚多。美国有一部名为《量刑阶段》的好来坞影片,它反映的是一个真实的历史案件:被告人艾奇曼因强奸并谋杀17名少女而被定有罪;但在量刑阶段,则因警方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行了搜查,便使一个心狠手辣、血债累累的死刑犯得以释放。这不能不使世人感到震惊!警方无证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宅进行搜查固然属于违法,但因此便使17名被害人的正义得不到伸张,使一个证据确凿的死刑犯逍遥法外,也实在使人百思不得其解:美国的公正何在?美国“三权分立”的科学性何在?美国漏洞百出的“天网”何时可以修补?一句话,美国法定的或现实的人权状况并非他自称的那样优越,美国应当自省,及早放弃对别国的冷战思维。

四、关于民族权利的两种法理界定问题

    民族权利可视为人权问题的民族化。两极格局解体后,民族宗教矛盾凸显,使民族权利的法理界定产生了思想混乱,有必要提出来加以规范。从世界近代史来看,民族权利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和法理界定:一种是殖民地民族应当享有的民族独立权和自决权,使之脱离殖民统治而形成独立的主权国家;另一种是某一主权国家之内,有多个民族长期共生共长,其中某些少数民族居住地相对集中,在不享有国家主权的条件下,享有一定的民族自治权和特色权。由于全球殖民体系的逐步瓦解,现代国际法对前一种情况有较明确的表述,而对后一种情况则缺乏必要的限定,为一些国家的民族分裂主义留下了可钻的空子。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内,都存在多个民族共处的实际情况,它是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历史形成的。但西方在加强自己的联盟或一体化的同时,鼓动别国的少数民族搞民族独立和自决,以实施其西化、分化和弱化对手的战略。俄罗斯去年搞俄白联盟,并以“反恐怖”为由,下决心对车臣民族分裂主义集团动武,可视为吸取一些历史教训。但从国际法上界定民族权利中两种不同性质和情况的含义,对稳定国际秩序更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其实,美国国内移民较多,有许多少数民族。美国是绝不会允许这些少数民族公民自决,分裂为多个小国的。

五、关于战争与人权问题

    人类有史以来,莫过于战争对人权所具有的巨大冲击力,但我们却不能笼统地将战争定义为侵犯人权。因为,战争的起因和性质不同,决定着战争与人权具有不同的关系。从比较宏观的层次来说,战争可划分为正义与非正义两大类。正义战争主要包括:历史上的奴隶和农民起义,这类反抗奴役和压迫的革命战争,是人民争取人权的暴力形式;主权国家反抗外来侵略、掠夺的战争,这种抵御外部侵犯的战争,是受侵略国人民对自身利益和人权的保卫;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所进行的战争,这是一国领土主权不可分割的客观反映,是主权国家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与此相反,镇压革命、对外侵略,以及为分裂国土而发动的战争,便是非正义战争,它是与保护人权相背驰的。我们应当支持正义战争,反对非正义战争。从深层次衡量战争的正义与非正义性质,其基本标准应当是: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否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代表人类历史的前进方向。在近代以来的国际关系中,正义战争常常是被迫进行的,是不得已而为之。新中国在当代国际关系中坚持互不侵犯原则,主张防御性军事战略,反对侵略和扩张性军事战略。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对战争问题的正义立场,也体现了中国对他国人权的尊重。即便是正义战争,也会对交战双方造成一定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所以:我们对国内的台湾问题抱有“和平统一”的最大诚意,只要台湾当局认同“一个中国”原则,不分裂国土,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对国际上的领土领海争端,也主张和平谈判或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式来解决。这些主张,都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除了按战争性质判断其与人权的关系外,交战过程中也有一个人权保护问题。

    从近代以来形成的国际性战争公约来看,有三个突出特点是值得重视的:一是交战双方的战场伤亡不列入侵犯人权,而虐待俘虏则属于侵犯人权;二是交战双方打击军事目标和武装人员不列入侵犯人权,而攻击民用设施和杀害平民则属于侵犯人权;三是禁止大规模和非人道的杀伤武器的使用。战争约法中的这些特点和发展趋势,反映了人类有关人权保护的理念,已深入到战争这一极为特殊的领域,其进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中国不仅主张自己的军队是“正义之师”,而且应是“仁义之师”。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近年来国际社会中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名所凸显的一种战争。这种战争的主导者由“劝架人”变成了偏向一方的“打架者”,不仅未能制止冲突,反而空袭炼油厂等生产设施,使用贫铀炸弹等,加重了人道主义灾难。国际社会必须吸取这方面的教训,减轻人类在这方面承担的苦难;联合国理应加强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标准和程序的研究、规范,制止此类情况的重现。

六、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是国际社会近年来议论和争议最多的问题。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个人是国家存在的目的”,“人权高于主权”;许多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人权是主权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反对以“人权”为名干涉他国内政。“人权高于主权”论者的依据是,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是联合国宪章的突出特点,人权保障是超越国界的;反对“干涉内政”者的依据是,主权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主权遭到破坏,人权便不可避免地受到侵犯。国际社会对人权与主权关系的争论,反映出人权与主权(这里是指主权的代表即政府),确有矛盾。从一国内部的纵向发展过程看,两者的矛盾在不同社会形态具有不同的性质。人权思想和概念的最早提出,就是针对“君主主权”的。一般说来,人权总是不断地挑战主权,又不断地被主权所吸纳整合。两者有时会发生剧烈的冲突,这便是暴力或革命的发生;又较多地稳定在一定的历史尺度上,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这里所说的尺度,就是一国相对稳定的国内法(含社会制度)和相应的社会道德。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人权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如何保证党和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永不失传问题,而大量的则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从各国之间的横向关系来看,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由一个封闭的系统,进入了一个既互相交流合作,又相互排斥冲击的开放性对立统一状态。其法理的界定,就是一国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19世纪及以前,人权问题几乎是单纯的各国内政,人们的人权要求起到了调整一国之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相互关系的作用;本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针对德、意、日、法西斯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政策和残酷的对外侵略扩张的历史悲剧,人权的一些重要方面,开始较多地进入国际法领域。这一历史事实表明,自从主权概念由“君主主权”演变为国家主权以来,主权在对外关系上已成为一国人权的集合体,是各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各阶级、各民族结成广泛的抗日统一战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这就告诉我们:保护人权,首先要尊重主权。

   当然,由于历史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扩大,主权国家对内的人权规范在各国之间也形成了一些共识或叫近似的国际标准,促进了各主权国家对国内人权问题的进一步重视和国际合作。例如,当今世界,8小时工作制、“五一劳动节”、“三八妇女节”已被各国普遍接受,二战后50多年来,联合国大会和有关机构制定的人权国际公约已达60多个。它涵盖了禁止奴隶制度、消除种族歧视、禁止酷刑、保护妇女儿童等诸多方面。这反映了人类文明的发展,它与主权原则并行不悖。但是,这里应指明两点。一是主权国家一直是近代以来国际关系的基本实体单位,人权领域的国际公约是主权国家参与制定的,其本质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否定主权原则、不尊重他国主权,就无法形成人权的国际公约和国际保护。二是人权公约中的不少条款是倡导性的,远不及各国国内法对人权保护和促进所具有的效力和可操作性。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人权的促进和发展,主要的还是依赖于主权国家自己的政府和人民共同努力,而不是靠别国指手划脚。历史一再证明,主权国家均以本国的利益为核心,在人权领域一味要干涉他国内政,常常是别有用心的。更为可笑的是,有的国家一方面以“人权卫士”自居,另一方面,至今也未批准加入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已加入的重要国际人权公约,它又有什么资格和用什么标准来关注别国的人权呢?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各族人民的人权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国已发表的人权白皮书,从各个方面向世界人民介绍了中国人权事业已取得的巨大成就。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们愿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坚持和平共处的五项基本原则,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促进人权和人类社会的全面进步,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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