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 不履行优待义务将受罚 | |
---|---|
http://jczs.news.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 12:0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记者王东明、刘昕)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单位将受到处罚。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了优抚单位和优抚对象的责任。《条例》规定,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共分为6章、52条,包括军人抚恤优待的原则、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新修订《条例》对原条例中涉及军人和优抚对象切身利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较大修订。(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