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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官和军事检察官首次实行等级制度

http://jczs.news.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 07:29 解放军报

  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申维明、孙彦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分别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出通知,颁发《军事法院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和《军事检察院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军事法院法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官实行等级制度。

  通知指出,军事法院法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官实行等级制度,是国家对法官、检察官
职业身份、资格和专业水平的确认,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军方针的重大举措,对推动军事法院法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官队伍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两个实施办法将军事法官和军事检察官等级确定为三等十一级,对军事法院、检察院评定法官和检察官等级的范围、条件及组织实施作了明确规定。军事法官和军事检察官根据所任职务、任职资格、任职时间、工作年限、业务水平、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可以分别评定为五级至一级法官、检察官,四级至一级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二级至一级大法官、大检察官。

  通知要求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和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要严格执行规定,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等级评定工作顺利进行。(解放军报 2004年09月24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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