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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丽雅、刘淑梅:论甲午之战的“战和之争”

http://jczs.news.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 22:16 舰船知识网络版

  论甲午之战的“战和之争”

  邢丽雅 刘淑梅

  甲午战争爆发后,中国朝野上下,无不关注清政府的对策,是战还是和?在官僚士大夫层中许多人主战,少数人则主和,于是战与和的争论便骤然而起。

  一、战争过程中的“战和之争”

  甲午战争爆发后,以李鸿章为首的握有实权者们高唱“讲和戎”、“求外夷”论调,幻想息兵停战以保全社稷;以许多御史,疆臣和举子为代表的官僚士大夫,则坚决反对求和退让,主张为朝鲜和中国领土主权不受侵害而战。

  修撰张謇在其《条陈方略折》中指出:“直隶总督李鸿章自任北洋大臣以来,凡遇外洋侵辱中国之事,无一不坚持和议。虽天下之人比以宋之秦桧、贾似道,明之严嵩、赵文华,达于鸿章之听,鸿章无不怡然受之,以为事固老成之积虑授受之渊源也。而窃综其前后心迹观之,则二十年来败坏和局之尤,李鸿章一人而已”。(1)不仅李鸿章如此,而且“朝臣之尾附李鸿章者,亦必以李鸿章为老成谋国,展转相师”。并认为“李鸿章之非特败战,并且败和,无一人焉以发其复。恐兵事一定,校论功罪,思怨起于朝局,邪说祸及将来,此则迫切忧危而不得不为辨奸之论者也”。(2)认为李鸿章对外一贯采取“和戎”政策,是败坏和局的祸首。

  黄海海战中国失利,当日军占领平壤,即将渡过鸭绿江进攻辽东之际,日本外务大臣陆奥宗光和伊藤博文,竟然商定议和三案,其主要内容无非是要求中国承认朝鲜为“独立自主之邦”,割让旅大和台湾,赔偿军费等等。为制止清政府就此议和,以编修冯煦为代表的一些官员上奏,条陈此时议和的危害而反对议和。

  冯煦说:“道路传闻,复有议和之局,皇上圣明必不挠于异说,抑或别有胜算,非愚谙所能窥测,然人言籍籍,众口一词,佥谓李鸿章主张和局,牢不可破,难得不上萤圣聪,曲循其请。窃以为往日可和,今日必不可和;他国可和,日本则不可和”。如和,其危害有三:一是“受给”,即拱手相让。略谓:倭处东海,常苦地狭,不足有为。又以欧洲诸国日强,骎骎有吞亚洲之势,恐中国或示之弱,则倭愈无以自存,狡焉思逞之心实由此启。近日倭臣中惟井上馨主张联中拒西之议,执政伊藤博文即主开拓,其党大鸟尤为阴鸷。朝鲜乱起,大鸟请以三万人取之,而阳为共商朝政之说以缓中国之兵。迨我兵既至牙山,则又阴嗾俄使出面议和,使我徘徊观望,坐失事机,彼得运兵运饷,从容部署,猝以乘我。观其据汉城、堵仁川,南通釜山运道,东据元山海口,其欲取朝鲜之心,不待宣战而始知也。和于何有?义州一退,朝鲜尽入于倭,其陆军将窥鸭绿江,其兵船将窥山海关诸口。又和于何有?而英使复出面议和,殆亦如前者狡谋,以‘和’之一字,误我师期,怠我士气,荧廷臣筹战之心,懈疆臣设防之计,彼又得从容部署,猝以乘我。是曰受给,其不可者,一也。”(3)日本既有吞并朝鲜的野心,又有攫取中国权益的阴谋,中国不战而和,等于拱手相让。

  二是“启我”,即引起列强的瓜分。略谓:“倭小而贫,不足与欧洲诸国齿。今悍然首难,而我任其所求,无论朝盟文谕,不免倭之复寇。且欧洲诸国以此测我之强弱。一与倭和,彼不知我字小之仁,而意为极弱,相率效尤。英则觇我西藏,法则挠我滇越诸边,俄则西侵新疆,东扰东三省,并起迭乘,援为成例,一倭去而百倭来,防不胜防,偿不胜偿。是曰启我,其不可者,二也。”

  三是“示瑕”,既暴露要害。略谓:“外洋之患始于粤闽,流于江浙,蔓于滇桂,恒经数年,或一二年后和议乃成。今倭犯朝鲜才三月有余。遽兴和议,殆以东藩之地密迩陪都,而陵寝所奉安也。倭及欧洲诸国知我所重如此,将来别有衅端,必不趋南洋而趋北洋及东三省诸口,挟我之所重以要我。是曰示瑕,其不可者,三也”(4)清政府急于议和,惟恐战祸危及盛京和皇家陵寝所在地,这将为列强所共识,因此,东北必将成为列强争夺焦点。

  四是“踵政”,即“和”则连败不胜。略谓:“以我往事征之,与英和而一踞澳门,再割香港,然淀园之毁如故也。与法和而教堂之设蔓及各行省,然越南之取如故也。与俄和而黑龙江以北,三姓以东皆非我有,然西若新疆,东若珲春,仍不能无事也。即以我与倭论之,甲戌台湾生番之役,我若又弃而不顾,不数岁必更索我台湾,我东三省,愈逼愈近,愈求愈奢,后将有不忍言者。稽之古则如彼,证之今又如此,和何利之有耶?是曰踵政,其不可者,四也。”⑤历数自鸦片战争以来,凡当列强以武力侵略中国时,清政府必讲和戎,致使主权破坏,国土沦丧。和则百害而无一利。

  五是“萌礼”,即民众造反。略谓:“各省教匪伏莽甚多,赖国家深仁厚泽,久浃民心,故屡起屡灭,不至大炽。今若许倭以数千万之巨款,部库既空,洋债又积,无论若何罗掘,要归竭百性之脂膏,饱寇雠之溪壑,一旦民穷财匮,盗贼乘之而起。是曰萌乱,其不可者,五也。”⑥

  六曰“沮忠”,即破坏忠义。略谓:“我军死于高升号者千余人,叶志超牙山之败,虽奏止伤三百余人,其实数倍于此。左宝贵之军死于陆战,致远、扬威等船死于海战,更不可以数计,将卒之肝脑涂地,葬尸鱼腹而不怨者,激于忠义之气也。惟陆军之卫汝贵……一以畏缩不前,一以奔逃恐后,并得不死,为士卒所共愤。今宋庆以赴奉天,大军云集,人怀杀敌之怒,士有复仇之心,苟闻和议将成,莫不墮心丧气,惜左宝贵等徒死,而羡……卫汝贵之幸生,海内奇杰雄伟之士,谁复为朝廷用哉?是曰沮忠,其不可者,六也。”⑦主和则使在战争中为国捐躯者徒死无益,而使那些不忠不义,临战脱逃者逍遥法外。

  七是“废纪”,即军纪败坏。略谓“李鸿章耗数千万之帑金,养淮军,治海军,经营二十余年,乃牙山之围,丁汝昌坐拥兵船,迁延不能救,则所谓海军者安在耶?平壤之溃,左宝贵以奉军战而死矣。马玉昆以毅军战而伤矣。而卫汝贵一军望风先溃,降者十之七八。则所谓淮勇在又安在耶!是今日之事非战之罪,皆李鸿章专主和议,任用丁汝昌、卫汝贵不肯一战之罪也。朝廷宽大,即不忍以纳柔,张广泗之诛加之李鸿章,而如丁汝昌、卫汝贵者宜必立正军法。今卫汝贵虽奉查办之命,若和议一成势必多方开脱,概以优容,而转咎主战者,抒忠之失,奸焰日炽,军律日墮,是曰废纪,其不可者,七也。”⑧是说议和必使忠奸不分,甚至奸者不能伏法,从而使军法、军纪为之不张。

  八是“溺安”,即安于现状,得过且过,不求振作。略谓:“李鸿章之于淮、海各军也,其百年奏报非曰熟悉戎机,即曰练成劲旅,朝廷方以北门锁钥寄之,非此次倭寇之构衅,熟知海军、淮军一无可侍至于此报耶?长此因循,贻误何堪设想?今虽挠败,而此外之督抚未必尽如李鸿章,将领未必尽如丁汝昌、卫汝贵。……若再狃于和议,恐中外上下各有一和之见,存未和则幸和之成,上虽使战而不力,既和则乐和之便,后将战而不能,长泄沓之风,忘戎兵之法,是曰溺安,其不可者,八也”。⑨认为,一味主和,必使人们沉溺于赖和局以求生存之中而逐渐消磨战斗意志。

  该奏章中虽有个别偏颇之处,如对丁汝昌的是非功过、北洋海军的作用等评价,但所陈述主和的八项危言,既全面而又有见地,是时人的共识。

  二 、马关议和时的战和之争

  1895年春的马关议和与《马关条约》的签订,遭到全国人民的强烈反对。有识之士又纷纷以奏折、呈文等形式,表达出他们匡救时艰,振兴国家的民族责任感,把前此的“战和之争”推向新的阶段。

  综观几百条奏折和呈文,其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归纳为:

  第一,揭露主和之谬误。

  主和者编造了许多所谓根据为自己辩解,以掩人耳目。对此,论者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抨击。

  詹事府左赞善等人揭露:“议和者谓非修款不足以自存,非弭敌不能以息战,”与日本订约是不得以而为之的说法是“大谬而不可解”的论调。并对其所谓“根据”逐条加以抨击。

  主和者的根据之一,“曰度支匮乏,筹饷银难,不可不和”。论者认为,议和赔偿二亿两白银如此容易,而抗战筹饷却倍感困难,于理不通,“其不可解一也”。⑩指出:“往代兴亡之故,率皆误于和局,然尚未有如是之暴者”。即或在欧洲,战败者的赔款也“不闻有如是之多者”。日本敢于如此要求,“而我且惟命是听,这是日本不能以战死我,变其法而以和死我”的卑鄙手段。

  主和者的“根据”之二,“曰门户不守,两京空虚,不可不和”。论者批判说:“然且割鸭绿江以西,辽河以东”的土地给日本,实际是一种置中国“万世之门户”于不顾的极其错误的作法。

  事实上,既或日本集中兵力进攻两京,也不可怕,因为在“京东有程、董(福祥)、曹(克忠)、聂(士成)及沿海驻扎各军,关外有宋(庆)、依(依克唐阿)、长(顺)三大军及魏、陈、孙、吕各军,棋布星罗,极力堵御,而以刘大臣坐镇其间”,何况“辽南各城处处有旗户,处处有乡团,旗户数十万皆世受国恩。……乡团自战其地,忠勇倍于官军”。杀敌“未有不勇敢直前者”。⑾果如此,“倭自问当无此力量”深入内地。所谓“门户不守,两京空虚”不过是欺人之谈而已。

  主和者“根据”之三,“曰东海半壁,首尾难顾,不可不和”。论者说,事实上,清政府已将台湾割给日本,岂有“守台而东南尚可危,弃台而东南转无患”⑿之理!正因为割台才有台湾人民的反割台斗争。

  主和者“根据”之四,“曰连兵祸商,厘税端绌,不可不和”。论者批判说:《马关条约》将商务和税务统统拱手让与日本,使国家和各省的税源枯竭,岂不更加“祸商”和“厘税端绌”吗?⒀

  主和者的“根据”之五,“曰百姓无辜,荼毒堪悯,不可不和”。论者谓:事实上,政府已令辽南和台湾等地军民抗击日本侵略者。但主和派又说:“百姓之性命不宜伤残,百姓之廉耻不足顾惜。”(14)岂能自圆其说?

  主和者的“根据”之六,“曰泰西各国,虎视眈眈,不可不和。”论者谓:《马关条约》的签订正是列强效尤的开端;即或拒绝合约,中国尚有“不免分裂之患”,何况,如若“厚倭岂不启觊觎之心?”(15)也就是与日本缔结和约必将引起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公开瓜分。

  总之,论者认为,主和者竟然以上述所谓六条“根据”,“轻以相许”,不但不能缓和矛盾,“且宜资敌”。因为“倭夷穷蹙挑衅求利,其欲和较急于我”,而且日本“通国兵力不及十分之一,而负债且数倍于我”,如果“连战数年,岂能久支”。⒃

  第二,揭示和约的危害性

  论者全面揭示了《马关条约》将给国家和民族造成的严重危害,并建议政府拒绝之。其害主要是失地、伤财、贫困和瓜分。

  所谓失地之危,是指割让辽东半岛和台湾给日本,并因此而导致全国各地领土的丧失而言。在他们看来:“京师以辽东为肩背,以山左为咽喉,以高丽为藩篱,以台、闽为户口”。如果失去辽东,“则势难自强”,因为山海关是“京师屏障”,若“奉省一去”,则“藩篱尽撤,防不胜防”。辽东为吉林、黑龙江两省的孔道,奉省一失,吉、黑两省“朝夕难保”。而吉、黑既失,“蒙古之势益孤”,蒙古若失,不但“燕京山右不能安枕”,而且“长安窟宅亦难视为奥区”。台湾是中国东南门户,如“台湾一失”,则使“天津之驶犯者更难控制”,台湾、朝鲜“二地尽失,则制于人而不能制人”。其最终结果将使“中国数万里危亡跂足可待”。这就是“和而割地之可忧者也。”⒄

  所谓伤财之危,是指赔款日本两亿两白银而言的。论者认为,《马关条约》规定赔款白银两亿两,并减税率二成,这不仅使中国财政枯竭,并受制与帝国主义列强,而且也使日本国的势力因此而得以扩张。之所以如此,一是当时清政府每年的财政收入“不过六七千万”,就是将其全部交给敌人“犹非数年不敷”。那么,“兵饷、海防、廉俸各项,从何措办?”如果“遇有水旱兵荒,兵戈盗贼”,所需款项更大,果如此,“则中国永无偿款日矣”。况且“一国减税,诸国必执利益均沾之说,竟以要我,洋税大减,进款益虚,出项日多,入项日少”。二是为了赔款必借“洋债”,而“洋债”“款巨且重,何日能偿”?若不能偿还“必仍割地以清债累”。仅这一项,就将使“中国永无安全之时”。若再去搜刮人民,可目前“民生穷困,赋税维正之供尚多蒂欠,而欲以款仇资敌之费,搜刮残黎”,恐怕“怨气一腾,揭竿者纷纷,不可复遇”。三是,就日本而言,“得我税偿数千万”,必然日益“士饱马腾,船坚炮利”,我们则是“兵饥将馁,器诫凋敝”,假如我们不能按期付款,日本“必率锐师加我”。然而,即或“竭天下之财币谨以奉之,无或失时”,但日本“财既足,气益骄,能保不借端开衅乎?”此即“和而伤财可忧者也。”⒅

  所谓贫困之危,是指因日本的经济掠夺造成的贫困而言的。论者认为,《马关条约》规定,允许日本通商设厂,必将使民困国穷。中国自从与外国通商以来,由于“土货日钝,洋货日行,钱财出洋者十七八”,致使“民生凋困极矣”。而《马关条约》又增开四口通商,尤其是允许日本在中国内地设立机器制造局,“搜刮几遍,凋敝何堪”?(19)

  他们对于允许日本在华设厂设栈一事,尤为关注,认为这是最大的危害。强调“中国土货不得改造”。因为,中国虽“自互市以来,小民负贩之利尽为外洋所夺”,但还可以生产土货,使他们“得以自食其力”。然而,现在又允许日本“设立机器局,改造土货,利权为其所操,小民衣食之计从此遂绝。”⒇尤其,当列强“援例均沾”时,由于“外洋之工作行于洋人,外洋之商本厚于华人,生计尽夺,民何以生?”(21)

  所谓瓜分之危,是指《马关条约》必将带来的瓜分狂潮而言的。论者认为,和约必将招致被瓜分的严重后果。《马关条约》签订后,“尤可虑者,各国见我待日本小邦且复如是,不能不启瓜分蚕食之心”。俄国虎视眈眈,蓄志已久,不仅“必将近据吉林、黑龙江及蒙古、新疆诸地 ”,而且“直隶、山东亦在意计之中,”;英国“既有香港、缅甸、西藏”,必将进而“据广东,出腾越以图云南,出黎雅以图四川”;法国“既得越南”,必将“出镇南关以窥广西”。而江苏、浙江、福建沿江、沿海等地也将“兵祸骚然矣”。(22)19世纪末,帝国主义掀起的瓜分中国狂潮,证明了这种忧患是对的。

  甲午战争之际,于战和之争中,官僚士大夫中的有识之士,出于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对主和、妥协论调的批判,一般说来是有理有据,具有说服力的,但由于当权者,一味主和,致使他们的正确主张,不能实现。从而导致战争的失败。尽管如此,有识之士的主战拒和的主张成为甲午爱国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给人以启迪。

  注释:

  ①《中日战争》续编,第1册,第309页。

  ②同上书,第312页。

  ③同上书,第418页。

  ④同上书。

  ⑤同上书,第419页。

  ⑥同上书。

  ⑦同上书,第420页。

  ⑧同上书。

  ⑨同上书。

  ⑩同上书,第3册,第133页-134页。

  ⑾同上书,第133、135页。

  ⑿同上书,第133页。

  ⒀同上书。

  ⒁同上书。

  ⒂同上书,第133页。

  ⒃同上书,第134页。

  ⒄同上书,第173-174页。

  ⒅同上书,第174页。

  ⒆同上书,第174-175页。

  ⒇同上书,第231页。

  (21)同上书,第482页。

  (22)同上书,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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