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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权之父马汉评甲午海战

http://jczs.news.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 12:46 舰船知识网络版

马吉芬少校是作为泰西文明国家的海军军官亲临使用新式锐利武器进行海战者之一,他在硝烟弹雨中体验颇深。现将其所闻所感明快而有教育意义地加以陈述,我不能不对少校深表谢意。我想在此根据少校撰写的海战纪事,略陈己见,如能对研究海军问题有所裨益,实为幸甚。

第一,据说清国政府言令舰队只许在从山东半岛成山角灯塔到鸭绿江口一线以内自由巡航,而不许越界一步,此即束缚了丁提督的手脚,剥夺了即使有一刻千金之良机,亦不能乘机与敌决一死战的权利。在战略上的这一要害问题,丁提督和陆上长官的意见完全龃齬。当然,若无确凿证据而轻下臆断,乃评论家之所禁戒,但我相信在此确实学到了战争中最常有而且最可悲的一点经验,那就是司令官亲临战场而远受背后指挥掣肘的弊端。请看奥国之例,朝议的干涉如何一再招来奥军的败北,军队为了等待遥远的维也纳的命令,运动缺乏机敏,计划不能一致,这是战史上的极好殷鉴,早已脍炙人口。陆海军必须在一般政略之下进行运动,此勿待言。政府要尽量避免掣肘,一任指挥官谋划。特别是下达特殊干涉的命令,更需彻底采取慎重态度。如果指挥官本人不足信任,则宜撤换。然我愿进一点,远离战场之人不应争相指示战斗机宜。

第二,由丰岛之役和鸭绿江之战得到的关于炮盾的经验最为有益。另外速射炮的效力显著,这一点海军军官不用说,连平素关心此事的普通人士也深受感动。我想就此两点试做综合考察。概言之,炮盾是防御性的武器,速射炮是攻击性的武器。防御和攻击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一点勿庸赘言。但自古以来战史上的实例,经常把胜利归功于攻击性武器。不仅如此,今天马吉芬少校又说,通常的炮盾不但达不到防御的目的,而且成了增加损害的因素。少校所说的理由极为简明,他说:如果没有炮盾,炮弹即可一扫而过,即使打中一人,损伤也只止一个。如果有炮盾,炮弹一炸可以编成许多小弹,这样就会打伤四周官兵。即使伤不着,随着爆炸而出现的剧烈震动,恐怕也会带来许多损伤。而且要注意,近来的榴弹如果不碰上坚固的抵抗物,绝对不会爆炸。

在对炮盾和速射炮的议论纷纭之中,法拉卡特提督(David Geasgow Faragat 曾于密西西比河大破南军舰队,称为美国的纳尔逊)早就一语道破。他说:“防御敌人的方法,以瞄准精确的炮击最为上策”。我对此言深为敬佩,此实可谓当代警句。本来在该提督的时代,今日所谓之速射炮尚踪影皆无。但上述一言可谓适于当代的千古不移的原则。防敌不如击敌,军舰主要得将其动力和兵员二要素消灭之后,才能失去效力。然而为了消灭其中一点,未必需要打击另一点。“攻击敌舰最好的方法是什么?”这个问题实在不限于目前,而是海军之百年大计。昔日英法两军驰骋海上时,英军以消灭其兵员为重点,而法军则以损害其动力为目的。他们攻击的方法之所以不同,是因为英国想要一举决定胜负,而法国则想避免决战。近来对双方各有辩护者,虽然各有所取,但我敢断言,征诸古今经验,以攻击兵员为善。其理由和一世纪以前无所不同,即对舰内兵员和动力不能同时加以保护,而操纵武器的兵员一死,结果动力也归于无用。

军舰能够搭载的重量有一定限度,而且这个重量必须分配给舰内的各个部分,如大炮的重量即其一。然而舰上火炮应该采用哪些种类?这是继之而来的问题。请允许我来研究一下它的利害。如果吾人想以损害敌舰的动力为战斗目的,那就必须采用重炮,因为动力,换言之,即蒸汽机和锅炉都位于水线以下,装甲最厚,煤库、防弹甲板等尽可能都施以充分的保护,要想射穿,需要强大的火力。当然,重炮则意味着炮数少,炮数少则意味着发射的炮弹少,炮弹少则意味着命中率小。而且命中弹要打到保护充分的要害部位的若干内部机器,其穿进的深度就小。尽管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但从来往往被忽视,没料到在鸭绿江海战中被肯定。反过来再看装甲,保护水线部分需要装甲多。因此,如前所述,由于军舰的搭载量有限制,除重炮外,其余的炮台不能加以充分的保护。而且在有充分保护,速射炮无论如何也穿不透的炮塔,也难以期望重炮射击的准确。这是任何人也不容置疑的。因此,为了提高命中的准确度,就必须从其它位置,即从象司令塔那样的地点才能瞄准发射。而这种方法除最重炮以外,有完全被废止的倾向。这样说,我并不是想要排斥重炮,只是反对数量过多,我经常感到有使重炮射击准确的必要,而且为了射击准确,首先必须打败敌人的轻炮。如果能达到这个目的,可以说,我方重炮对敌军已占了绝对优势。因为锐利的速射炮,即使打穿不了敌人的炮塔,但也使炮塔内的人员十分苦恼,而且有射入敌人炮口的机会。如果能保持这样的优势,可想而知,胜利终会归于我手。我想重炮和速射炮的相互关系,就象陆军里炮兵和步兵的关系,即速射炮之协助重炮,有如步兵保护炮兵一样,是为使重炮发射有效。总之,今天中口径的速射炮,在海战中作为最强大的攻击力量,确实在占有重要位置。

第三,大炮发射的速度虽然是与炮的大小和装置有关,但特别与弹药供应方便与否关系更大。军舰的弹药库尽可能要深深位于水线以下,其理由则勿庸赘言。而且像弹药一样的危险物,随便置之甲板或其它无保护的露天地点,为了不自我遭殃,权衡需要和供给是极其重要的,同时也是十分困难的工作。按照马吉芬少校的记事,日清两军或者是处于故意,或者是临机应变,在使用前将弹药都放置在甲板上,乍一看似乎是愚策,但我对此并无意见。攻击胜于防御,我想与其做没危险的迟缓射击,莫如采取有危险的速射。因为迟缓的射击给予敌人的好处,要比自己能够避免的危险大得多。某外国一战舰舰长曾对我说:“准备战斗时各速射炮旁都事先放好若干发炮弹(我想大约十发)是常事。”我问:“你不认为这是危险可怕的吗?”他回答说:“无疑是危险的,但是若和敌人射速比我快的危险相比,危险程度要小。”我相信他的答复抓住了要害。征诸自古以来的事例,库林古德提督经常对其部下说:“如果在数分钟内射出瞄准精确的舷侧炮三发,无论什么样的敌人都必将屈服”。一八三九年,法舰炮击墨西哥圣...尤拉城时,许多炮弹并置于甲板之上,对此,法拉卡特提督一再促其留神。然而,榴弹即炸弹问世以后,根据实际经验,无论实弹还是空弹,被它打中,爆炸后的余波有使附近炮弹爆炸的危险,因此上述惯例大都被终止。尽管如此,但一来由于弹药的迅速供应十分困难,因此事先仍需在甲板上放置弹药,但必须设法尽量减少危险程度,而且必须按照炮的发射速度准备数量。这一点特别在战斗开始时需要,至少单个舰艇时,对其胜败关系尤大。

第四,战斗的方法,即从战术上来观察,关于两军提督兵力的分配,尚不能测知其本意,实为遗憾。但就其外观上表现出的运动,各种记载几乎一致,颇足置信。总之,两军的运动方法大体可以得知,至于其本意则不尽详。

根据马吉芬少校的比较表,日本舰队的最大速度大约超过清国舰队三节(舰队的迅速是以其最慢舰的速度为准),即日舰的十七节对清舰的十四节。赤城、比睿、扶桑三舰只不过十二三节,而且是弱舰(扶桑除外),因此,可以不列入上述比较。看来,日本司令是依仗这种速度上的优越,采取从左向右,横穿敌阵前面,以纵队猛进的方法。但这种运动法,我有不同意之处。然而日本舰队的速度,足以能巧妙地采用这种运动。否则使自己舰队的侧面,暴露于舰艏向我的敌阵,实乃无谋之策。这是招致迟舰比睿不幸的原因。当时比睿和本队的步调不能一致,其舰长为了避免最后的牺牲,把舵一转,闯入敌阵二铁甲舰之间,此举实在极其果断勇敢,马吉芬少校予以赞赏可谓得当。然而,日本舰队依仗其优越的速度,采取从敌前横穿运动的同时,也担心相撞的危险,故远远从敌前通过,因而不得不进行远射程炮击。据我所闻,彼此距离为三千米。这样远距离的射击,海军舆论能否首肯,我的回答是否。战斗的关键在于最初,最初的射击已经决定胜负的一半,并尽可能要短兵相接。

当时清国提督将其舰队的速度降到6节,立于防御地位,因此不得不等待敌舰的攻击。想来把舰队按防御排列,大概是提督考虑到在其队列中有三个弱点,即中央和左右两翼。如果中央被敌军突破,舰队力量则被分成两半,但中央比左右两翼容易被应援,两铁甲舰并在中央可谓得当。以我观之,当时以提督选择的队形作战,必须把第二等强舰,即装甲巡洋舰配置于左右两翼,进而在其背后各放一艘第三等强舰,以作为二舰的后翼。日军试图突进敌阵侧面的运动法,古来的海战也不乏其例。一七八二年罗德内提督之役曾偶然出现,而且是在阵形被破坏的情况下故意摆出的。我在此主张上述说法的原因是,单行阵形,翼舰孤立,要受到通过的敌军的全舰炮火袭击。但如其背后有一舰时,则可便于互相支援。如果再有第三舰、第四舰时,则会更加减少危险。总之,防御阵形纵阵一般胜于横阵。因为用舷侧炮可以掩护侧面,而且能互相支援。

另外,日军通过清军前面后,向右翼突进。采取这种前面通过的运动法理由何在?我实在难以理解。这恐怕是为了把炮火集中敌之右翼这一最终目的,而甘冒非常之险。若果策出于此,对敌之左翼也能同样得到任意射击的机会。另外也可以使缓慢的尾舰免陷于困境。

请读者勿将以上评论之责归诸于我。关于上述日清两舰队排列方法之鄙见,其实仅仅根据一部分报告,何况又事前未见,事后未察。

两军一旦交火,清军阵形立即混乱。但日军始终一致,保持固有阵形,此乃由于运动机敏灵活而且熟练所致。日军分成两股,将敌军二巨舰和其僚舰分开,以轻快的游击队攻打僚舰;以本队五艘包围二巨舰。一边迅速旋转,一边打出无数发速射炮弹,使敌舰暴露部分和薄弱部分尽遭打击。纵令日军重炮不能射穿敌人保护动力系统的装甲,但使敌兵员的死伤和苦恼极为显著。但在此应注意的是,清军十二吋炮弹一发,命中日军一舰,损伤甚大。如果清军炮手能以充分的判断和瞄准进行发炮,胜利的荣誉完全归于清军也未可知。因日军具有一部分防御能力的五艘军舰间隔甚窄,并采取单列行动,清军对此选择炮击最为方便。马吉芬少校提到的十二吋炮炮长,虽然位于最好的防御之下,但仍然惨遭敌弹而死。由此看来,日军密如雨注的小炮弹如何到处逞其威力,可得而知。

考虑一下战斗结果,可以说,这次海战尚处于胜负未决之间。总之,总计一万五千吨的铁甲舰二只,完全可以对抗一万九千吨的半装甲舰五只。事实证明,少数大舰,可以胜于具有同等或以上吨位的多数小舰。而且在一个号令下统一的兵力,比把指挥权分散为若干的兵力为强,这是适合战斗原则的。这个结论并不是从狭隘的意义上妄加推断,而是多少加以考虑即可辨明的。我宁可要一万吨的一只,而不要六千吨的两只。我们的先人曾以七十四门炮的军舰一只,战胜“富里盖特”型两只,其理亦然。

从其他方面来看,所以说此战胜负未分,则在于大约四十五门速射炮,凌驾于完全没有速射炮辅助的十二吋重炮八门。速射炮如此效果显著,是由于直接、间接地能发挥威力,毙伤敌人兵员。无论如何勇敢大胆的士兵,在弹如雨注的情况下,也无法怡然自得。上述评论当然只不过是就事件的大致观察。我把日本的重炮,即十三吋炮三门和五至九吋炮二十七门,没有计算在我的论证之内。当然,这无疑是确定论据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把日本的这些武器计算在内,这就一方面等于加强了我所说的二只大舰所具有的能力,胜于将其分散于五只小舰的能力的论点;另一方面,则证明了操作迟缓的重炮,对兵员的射击效力上输于速射炮一筹。击中军舰致命部位的日本重炮,终于没有达到穿透的目的。此战可以说重炮代表了对动力系统的射击,速射炮则代表了对兵员的射击。

鸭绿江海战无论从其结果来看,或者作为一次海战来考虑,要说日本胜利还为时过早。尽管日本获得了许多好处,但未追击敌人则是一大不足。但因此丝毫也无损于日本的声誉。试比较一下日清两舰队的损失,可知被击沉的清舰是微不足道的。而且想到战斗未能再发生时,则足以知道勇敢老练的日本司令官,感到退出阵地是得策的理由。此次海战之后,清军士气顿挫,终于把制海权委之敌手。两国战争虽然已达到了决定胜负,但认为鸭绿江之战,日本就掌握了制海权,我还不能首肯。

最后,我想就大炮装甲的优劣再进一言。战斗中日本重炮没有穿透清舰装甲,这不仅加强了认为战舰是海军兵力的中间的论者的论点,而且足以促使苦心焦虑研究大炮、装甲间优劣问题的人们的注意。然而回顾一下其结果如何,则正如我等多数人公平预测的那样,当大炮射击试验时,经常是成绩优异。但装甲则证明在实战中,远比在试验场有更大的抵抗力,即装甲在此次实战中,第一次启发人们了解到它从来未被世人所知道的真正价值。

我对以上各种问题的论述,不仅是对特殊情况的考察,而且努力说明古今共同的一般原则。关于新海战的拙见,概要如此。 (北洋水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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