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代销赃物 儿子劝其自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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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news.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 07:34 解放军报 | |
在广西边防某团法律咨询员的帮助下,日前在家休假的该团士官小孙制止了父亲销售赃物的不法行为,并劝说父亲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特大盗窃犯罪团伙。 回家休假的小孙发现父亲经营的小卖店里多了几辆半新的摩托车,还挂出了超低价出售的牌子。父亲告诉小孙,这些摩托车是一个熟人委托代为销售的,每卖一辆可拿到500元“劳务费”。由于这位熟人曾因盗窃摩托车受过处罚,小孙的父亲当时就怀疑这些摩托车来路 刘某走后,小孙觉得父亲的做法不对,思索再三,他打通了团法律咨询热线电话。正在值班的团保卫股朱干事听了小孙介绍的情况后,告诉小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放下电话,小孙赶忙到书店买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拿给父亲看。看了有关法律规定,小孙的父亲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立即到县公安局自首,主动上缴了非法所得,并提供了那位熟人的详细情况。县公安局根据小孙父亲提供的线索,一举破获了一个作案40余起,盗窃财物价值达几十万元的特大盗窃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由于小孙的父亲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司法机关对其免除刑事处罚。(谢指挥、苏树刚) 就事论法 殷飞明知是赃物代为销售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的,构成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二是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已实施了销售赃物的行为,不论其销售的数额有多大,都构成本罪。 就本例而言,小孙的父亲替他人代为销售的摩托车是盗窃所得的赃物,因此,小孙的父亲实施了销售赃物的行为。那么,如何认定小孙的父亲是否明知这些摩托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能仅仅从小孙父亲的那位熟人是否明示来确定,而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从本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小孙父亲在对方让其低价代销一批半新摩托车时,已意识到这批摩托车可能是对方盗窃所得,此时,他作为一个经营者,有义务查明摩托车的来源是否合法,但是,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他在未查明摩托车来源的情况下就答应了对方的要求,特别是一摩托车失主找到他后,他仍拒绝告诉对方摩托车的来源,这更证明了他对这批摩托车为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明知”。因此,小孙父亲的行为构成了销售赃物罪。 《刑法》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小孙的父亲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刑法后,自首投案,上缴违法所得,并为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使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特大盗窃犯罪团伙,应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司法机关免除其刑事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放军报2004年09月05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