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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军人经“宣告死亡”可享受死亡抚恤

http://jczs.news.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 18: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刘昕、王东明)10月1日起,我国将使用“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手段来解决失踪军人的抚恤问题。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失踪军人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可分别依据条件被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其遗属即可享受军人死亡抚恤待遇。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概念在我国军人抚恤
优待法规里是首次出现。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值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现役军人在执行上述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病故对待。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军人从事的是高风险的职业,失踪现象难以避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宣告死亡”的法律手段来解决失踪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问题。我国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对失踪军人的抚恤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这次在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增加有关“宣告死亡”的条款,使我国失踪军人家属能够享受到相应优抚待遇,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这位负责人说,如宣告死亡军人又经法定程序撤消对其死亡宣告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资格,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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