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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就违犯现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答记者问

http://jczs.news.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 19:55 解放军报

  本报记者 赛宗宝

  《违犯现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已经中央军委批准,以总政治部、军委纪委的名义颁布施行。记者近日就《处理规定》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总政治部干部部、纪检部领导同志。

  问:请谈一谈为什么要制定下发《处理规定》?

  答:2002年1月4日,江主席签署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以下简称《任免条例》),对军官职务任免的原则、程序、标准和条件作了明确规范,使军队干部任免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为保证《任免条例》的贯彻落实,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与监督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从实践看,由于在军官职务任免纪律方面禁止性规范多,惩戒性规定少,使得一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任免条例》的贯彻执行。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犯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军队贯彻执行应当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因此,有必要从军队实际出发,制定一个与《任免条例》相配套,内容具体、操作性较强的违犯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为依法开展军官职务任免工作提供纪律保证。

  问:请介绍一下《处理规定》的主要特点。

  答:一是体现了依法从严治军方针。这是贯穿《处理规定》始终的一条重要原则。《处理规定》对违反《任免条例》规定的“八个不得”和“四个责任”的行为,设定了具体的处分条件和量纪标准。考虑到军队所担负的职能和任务,对严重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行为,规定了比较重的处分,以增强教育惩戒作用,强化遵纪守法意识。

  二是突出了领导干部这个重点。领导干部是军官职务任免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起着重要作用。事实表明,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有的领导干部法规意识不强、执行纪律不严、民主作风不好有很大关系。《处理规定》把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在违犯任免纪律的十七项具体处分中,有十一项的责任主体是领导干部。在量纪标准设置上,也加大了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力度。

  三是力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处理规定》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干部选拔任用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一般违纪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这样,既可以比较好地发挥《处理规定》的教育警示作用,也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把握和执行。

  问:《任免条例》提出的责任追究的要求,在《处理规定》中是如何体现的?

  答:《任免条例》提出在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中实行推荐、考核、提名和任用责任制,并强调党委书记、副书记对军官职务任免中出现的问题负总责。为保证能够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实施有效的责任追究,《处理规定》制定了具体的处理办法。比如,对违反军官职务任免程序、标准和条件选拔任用干部的,根据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在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中发生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由于军官职务任免程序和环节较多,出现问题往往有多方面的原因,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和责任大小,确定“主要责任者”。

  问:《处理规定》设置的组织处理内容是怎样考虑的?

  答:对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单独或者同时做出组织处理,是实施党纪处分的一种辅助形式。在军队制定的惩戒性规定中,《处理规定》第一次采取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并用的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干部部门工作人员违犯任免纪律,群众对用人问题反映强烈的单位主要领导,直属单位发生重大用人失察失误的单位主要领导,都应当给予组织处理,主要采取免职、调离或调整工作岗位等形式。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有些违犯任免纪律的问题,查实和追究责任比较难,但群众反映比较大,有的甚至影响了党组织的威信和领导干部形象。采取组织处理,既可以体现从严执纪的要求,又可以解决用纪律处分不便调整的问题。

  问:《处理规定》明确对违反编制超配高配军官要追究纪律责任,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和执行?

  答:严格按编制配备干部,是加强军队正规化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军官职务任免的一条重要纪律。这些年,军委、总部采取了许多措施,严格控制超配高配干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维护编制的严肃性,防止和纠正超配高配干部问题,《处理规定》加大了这方面违犯问题的惩戒力度,明确规定:不严格执行编制,违反军委、总部的有关政策规定,超配、高配军官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编制就是法规,从一般意义上讲,凡是不按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配备干部的,均属于违纪行为,都应当追究纪律责任。从客观实际出发,军委、总部规定可临时超配高配干部的,目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体制编制调整改革中撤并降改单位德才优秀、年龄较轻的待分配军师级干部,可临时超配安排,但要在2006年前后逐步纳编或作其他安排。另一种是,驻艰苦地区部队符合内调交流条件的军师级干部,如果接收单位编制一时没有空缺,可临时超配,待编制出现空缺后优先纳编。上述两种情况,不属于本规定禁止和惩戒的范围。其他特殊情况,需经研究,按军委、总部有关政策规定办。

  严肃军官职务任免纪律,需要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官兵对军官职务任免工作进行监督,认真负责地向上级党组织和机关举报违犯任免纪律的问题。总政干部部、纪检部设立了举报电话,电话号码分别是:0201—736128(军线)、010—66736128(地方线)和0201—737981(军线)、010—66737981(地方线)。对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认真处理。(解放军报2004年07月21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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