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2月12日消息台湾当局“立法院教育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广播电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定“政府”、政党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广播电视事业,政党不得捐助广播电视,政党党工也不得担任具有管理监督权限的职务。
据台湾媒体报道,修正条文规定,无台湾籍者不得为广播电视事业之发起人、股东、董事及监察人;该“法”施行前已担任者,应于施行后六个月内解除职务。
条文还规定,民选公职人员或政党党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广播、电视发起人、股东、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其它具有管理监督权限的职务,并于该“法”施行后6个月解除其职务。(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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