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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通过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部分条文

http://jczs.sina.com.cn 2002年12月10日 20:16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12月10日消息台当局“立法院”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草案》部份条文,其中为了建立劳工就业安全体系,解决企业因产业转型、组织调整而大量裁员的问题,明定台湾企业单位应于解雇劳工60日前,将解雇计划书通知主管机关及相关单位或人员,并予公告。

  据台湾媒体报道,该草案规定,事业单位所提出的解雇计划书内容,应记载解雇理由
、解雇部门、解雇日期与人数,同时也应提出资遣费计算方式与辅导转业方案等。

  初审通过的草案还规定,事业单位提出解雇计划书之日起10天内,劳雇双方应本于劳资自治精神进行协商,如果劳雇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时,主管机关“行政院劳委会”或各县市政府应于接获当事人一方通知后10日内,召集劳雇双方组成协商委员会,就解雇计划书内容进行协商,并适时提出替代方案。

  民进党籍“立委”赖劲麟(台北县)表示,大量解雇劳工适用范围经协商后,将由雇用人数满30人以上,扩大到所有企业一体适用,而30人以下的事业单位只要在60天内解雇劳工逾10人,就列入适用范围。

  该项草案主要在于避免雇主恶性积欠员工薪资,以及非法大量解雇劳工而冲击台湾岛内经济与社会秩序。因此通过的第十一条条文规定,只要雇用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未满100人者,积欠全体被解雇劳工之总金额达新台币500万元者,经主管机关限期令其给付而未给付时,“劳委会”得召开重大劳资争议处理会报决议后,函请“入出境”管理机关,禁止该事业单位董事长及实际负责人“出境”。(编辑小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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